【106高考必上,別再不強迫】評論
甲明知為乙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獲利 10 萬元。屬於:不法無因管理(準無因管理)。(§177二項)因不法無因管理,本人仍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177二項規定準用§177一項規定)甲明知為乙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獲利10萬元-- 代表甲故意依(§184一項規定),甲應負損害賠償責任(10萬元)。甲明知為乙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獲利--無法律上原因而享有利益10萬元。依(§179規定),應返還其利益(10萬元)。所以,乙可以行使權利的方法,屬於請求權之競合。(擇一行使)
【k97】評論
177≧179,184
【薛惠芬】評論
這一題的範圍怎麼那麻廣?侵權行為、不當得利或準無因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