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若當事人間未另有特約,其法律效果為何?
(A)承租人得隨時請求償還全部其所支出之有益費用
(B)承租人須俟租賃契約終了時,始得請求償還全部其所支出之有益費用
(C)承租人得隨時在租賃物現存之增價額範圍內,請求償還有益費用
(D)承租人僅得於租賃關係終了時,在租賃物現存之增價額範圍內,請求償還有益費用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74757
統計:A(66),B(44),C(158),D(55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民法筆記1、何謂不要物契約、繼承
用户評論
【洪小修】評論
民法 431條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但以其現存之增價額為限。承租人就租賃物所增設之工作物,得取回之。但應回復租賃物之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