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aaa887 你的問題,通說採否定見解,認為從權利不得依時效而取得,但王澤鑑老師認為「在有主權利存在的情形,應可依時效取得從權利,例如甲對乙有債權,以質權人的意思占有乙的動產時,得依時效取得質權」。(參見王澤鑑,民法物權,2010年6月增訂2版,頁178)
【RuRu】評論
著作財產權的部分因為是判例,僅供參考而已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評論
關於C選項,最高法院是認為著作財產權不得時效取得,但考選部似乎未更改答案,在此提供最高法院判決給各位網友參考:「著作(work)與著作物(copy)係屬二不同之概念,著作權所保護之標的為著作,即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之保護及於該著作之表達,雖然通常附著於一定之媒介或載體,惟僅須以一定方法或形式表達呈現其創作內容,使他人得以知覺著作之存在及其內容存在即可,而不以附著或固著(fixation)為保護要件。而著作物乃著作依其表現形式所附著之有體物(媒介或載體),為物權歸屬之客體。是以著作之內容一旦以一定形式對外表達後,任何人無須藉由著作人之協力,即得加以利用,具有非獨占性(non-exclusive)、無耗損性(non-rivalrous)、共享性之特質,而與物權所保護之財產標的物具有獨占性(exclusive)、耗損性(rivalrous)、自然稀少性(naturalscarcity)之性質迥然有別,著作權無法如物權人僅須占有特定之有體物即可排除他人使用。倘許原著作權人以外.....看完整詳解
【阿姨我不想努力了】評論
第928 條 (留置權之發生)I 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II 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III 其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https://lawslog.com/index/download?p=app&e=attach
【丸子】評論
地上權 Erbbaurecht 地上権地上權在民法上是除了自有的土地以外,可以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種權利,所以被歸屬為「用益物權」。例如:A為了能在B的土地上建築房屋,兩人協議以設定地上權的方式租用其土地,並向地政機關辦理設定地上權登記。登記後,A便成為該土地的地上權人,並取得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