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俊銘】評論
須以廣告方法,對不特定人為意思表示。 廣告是當事人通過傳播媒體傳達信息的一種手段,其對象是一般公眾。依廣告方法為意思表示,只須以不特定人可能知悉的方法,不論以書面形式(如報紙、廣告欄、電視等),還是以口頭形式(如廣播、街頭喊叫)都可以。不特定的多數人,並不必一定為一般公眾,只要不是向特定人進行的意思表示
【k97】評論
遺囑 無相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