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len Lai】評論
第 947 條占有之繼承人或受讓人,得就自己之占有或將自己之占有與其前占有人之占有合併,而為主張。第 942 條受僱人、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
【106高考必上,別再不強迫】評論
對於物有事實管領能力之人稱為:直接占有人。(B)(C)(D)是占有輔助人(§:942)FROM~http://member.public.com.tw/member/debate/article.aspx?sID=584995
【fuji7463_108初】評論
(D) 餐廳的"服務生"給賓客餐具,不是賓客自己去占有(拿)那個餐具,服務生也是餐廳老闆的受僱人,所以占有餐具的人是餐廳的老闆。而且賓客吃完東西約半小時後就離開餐廳了,餐具還留在餐廳裡面。
【きんじょうすい】評論
24 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以下何者是民法上的占有人?(A)繼承人我對於被繼承人老爸生前占有之汽車(C)公司董事長對於辦公的書桌 也是占有輔助人也是辛勞受僱的 不是自己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