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以下何者是民法上的占有人?
(A)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生前占有之汽車
(B)便利超商的受僱人對店內商品
(C)公司董事長對於辦公的書桌
(D)喜宴之賓客對於餐廳之餐具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46769
統計:A(567),B(102),C(193),D(4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遺產分割、申論題、占有之性質

用户評論

Allen Lai】評論

第 947 條占有之繼承人或受讓人,得就自己之占有或將自己之占有與其前占有人之占有合併,而為主張。第 942 條受僱人、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

106高考必上,別再不強迫】評論

對於物有事實管領能力之人稱為:直接占有人。(B)(C)(D)是占有輔助人(§:942)FROM~http://member.public.com.tw/member/debate/article.aspx?sID=584995

fuji7463_108初】評論

(D) 餐廳的"服務生"給賓客餐具,不是賓客自己去占有(拿)那個餐具,服務生也是餐廳老闆的受僱人,所以占有餐具的人是餐廳的老闆。而且賓客吃完東西約半小時後就離開餐廳了,餐具還留在餐廳裡面。

きんじょうすい】評論

24 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以下何者是民法上的占有人?(A)繼承人我對於被繼承人老爸生前占有之汽車(C)公司董事長對於辦公的書桌 也是占有輔助人也是辛勞受僱的 不是自己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