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ng-ming】評論
1053對於前條第一款[重婚]、第二款之情事[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1054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及第十款之情事[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