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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25 民法第 1052條第1 項所定各款裁判離婚之事由,何者無法定期間之限制?(A)重婚 (B)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C)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D)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評論內容】1053對於前條第一款[重婚]、第二款之情事[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1054對於.....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9 物權行為之無因性,發生於下列何種場合?(A)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均有效成立之場合 (B)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均未有效成立之場合(C)債權行為有效成立,但物權行為未有效成立之場合 (D)債權行為未有效成

【評論內容】按物權行為有獨立性及無因性,不因無為其原因之債權行為,或為其原因之債權行為係無效或得撤銷而失效(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961號判例參照)。次按本於債權契約而成立物權移轉契約後,如債權契約有解除之原因,固得將該債權契約解除;惟債權契約解除時,因物權行為具有獨立性及無因性,物權契約並不因而失其效力,故依民法第259條第1款之規定,受物權移轉之一方,僅負有將該物權移轉於他方,以回復原狀之義務,他方不得訴請塗銷原已辦理之物權登記(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183號判決參照)。此乃因我國採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分離,因而產生物權變動或取得物權,皆應依據發生物權變動或取得物權之物權行為本身所定之要件是否已被踐行或充足作為判斷,而非依據原因關係即債權行為作為判斷。

【評論主題】9 物權行為之無因性,發生於下列何種場合?(A)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均有效成立之場合 (B)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均未有效成立之場合(C)債權行為有效成立,但物權行為未有效成立之場合 (D)債權行為未有效成

【評論內容】按物權行為有獨立性及無因性,不因無為其原因之債權行為,或為其原因之債權行為係無效或得撤銷而失效(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961號判例參照)。次按本於債權契約而成立物權移轉契約後,如債權契約有解除之原因,固得將該債權契約解除;惟債權契約解除時,因物權行為具有獨立性及無因性,物權契約並不因而失其效力,故依民法第259條第1款之規定,受物權移轉之一方,僅負有將該物權移轉於他方,以回復原狀之義務,他方不得訴請塗銷原已辦理之物權登記(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183號判決參照)。此乃因我國採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分離,因而產生物權變動或取得物權,皆應依據發生物權變動或取得物權之物權行為本身所定之要件是否已被踐行或充足作為判斷,而非依據原因關係即債權行為作為判斷。

【評論主題】25 民法第 1052條第1 項所定各款裁判離婚之事由,何者無法定期間之限制?(A)重婚 (B)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C)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D)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評論內容】

1053對於前條第一款[重婚]、第二款之情事[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1054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及第十款之情事[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