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關於買賣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為強行規定,當事人不得以特約加以排除
(B)瑕疵之發生以出賣人有過失為必要,始負擔瑕疵擔保責任
(C)若無特別約定,物之瑕疵須於危險移轉時存在
(D)因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契約者,其效力不及於從物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09655
統計:A(137),B(134),C(442),D(1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遺產分割、申論題、消滅時效

用户評論

【用戶】young-ming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B)為出賣人之法定擔保責任,瑕疵之發生不以出賣人有故意過失為必要

【用戶】洪小修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民法354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用戶】楊茱蓉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 366 條 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用戶】katern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D)第 362 條 因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契約者,其效力及於從物。從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從物之部分為解除。

【用戶】洪小修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民法354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用戶】楊茱蓉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 366 條 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用戶】katern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D)第 362 條 因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契約者,其效力及於從物。從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從物之部分為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