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ng-ming】評論
(B)為出賣人之法定擔保責任,瑕疵之發生不以出賣人有故意過失為必要
【洪小修】評論
民法354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楊茱蓉】評論
第 366 條 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katern】評論
(D)第 362 條 因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契約者,其效力及於從物。從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從物之部分為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