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甲、乙為尋仇共謀故意傷害丙。乙以繩索綑綁丙後,由甲以棍棒毆打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乙未實際毆打丙,故乙對丙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B)丙得對甲、乙之任一人請求賠償全部損害
(C)全額賠償將對甲、乙生計有重大影響時,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
(D)丙僅能對甲、乙各自請求其所受全部損害之二分之一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93125
統計:A(2),B(1312),C(121),D(34),E(0)

用户評論

【用戶】鄭雯筠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C)僅適用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

【用戶】Nick Lin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第 218 條 損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其賠償致賠償義務人之生計有重大影響時,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

【用戶】鄭益如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那C也是對的呀,依據第218條來看的話。那這題不就有爭議了?

【用戶】Nick Lin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第218條的要件是非因故意和重大過失,(C)選項不適用。

【用戶】鄭雯筠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C)僅適用非.....看完整詳解

【用戶】Nick Lin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第 218 條 損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其賠償致賠償義務人之生計有重大影響時,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

【用戶】鄭益如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那C也是對的呀,依據第218條來看的話。那這題不就有爭議了?

【用戶】Nick Lin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第218條的要件是非因故意和重大過失,(C)選項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