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至少多久之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
(A)一個月
(B)三個月
(C)六個月
(D)九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57343
統計:A(470),B(92),C(151),D(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遺產分割、清償

用户評論

【用戶】楊茱蓉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 936 條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留置物為第三人所有或存有其他物權而為債權人所知者,應併通知之。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或取得其所有權。不能為第一項之通知者,於債權清償期屆至後,經過六個月仍未受清償時,債權人亦得行使前項所定之權利。

【用戶】王妤文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936條 

【用戶】王妤文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936條 

【用戶】straightforwa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936條(留置權之實行)  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留置物為第三人所有或存有其他物權而為債權人所知者,應併通知之。   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或取得其所有權。   不能為第一項之通知者,於債權清償期屆至後,經過六個月仍未受清償時,債權人亦得行使前項所定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