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甲承租乙所有 A 屋並支出費用修繕該屋,惟於租期屆滿時卻遲不搬遷,對乙造成金錢上之損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就修繕房屋支出費用與應賠償乙所受租金損害,甲得主張抵銷
(B)修繕房屋支出費用與應賠償乙所受損害之債,性質不同,甲不得主張抵銷
(C)因甲、乙間並無特別約定,甲不得主張抵銷
(D)因甲遲不搬遷,乃故意侵害乙之權利,甲不得主張抵銷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18873
統計:A(505),B(133),C(26),D(15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民法筆記1、抵銷

用户評論

Flower Tung】評論

第三百三十四條 (抵銷之要件 )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

戰國(剛錄取法警,休息會~】評論

甲租約到期不返還房屋,應該是屬於債務不履行,會造成損害賠償,不過此賠償不算是侵權行為

顏紹席】評論

應該是用民法430

hs89213】評論

民法430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評論

(D)甲之行為算是債務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