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之規定,係違反下列何種基本權之保障?
(A)平等權與言論自由
(B)工作權與平等權
(C)言論自由與工作權
(D)人身自由與平等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85312
統計:A(52),B(12343),C(66),D(66),E(0)

用户評論

【用戶】coffeeya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釋字649號

【用戶】一片橘海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 (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該法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上開規定之「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經修正為「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並移列為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意旨相同) 與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十五條工作權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

【用戶】一片橘海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