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ruggle Way】評論
名 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修正日期民國 94 年 06 月 10 日第 4 條 I.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一、 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二、 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三、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II.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III.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
【simonlinhhh】評論
(A)由[各]政黨依政黨得票比率於選舉後提出當選名單→獲得百分之五以上
【蕭鉛筆(坐四望三)】評論
欺善怕惡73+不三不四34+姍姍來遲(3+3)=113
【問題兒童】評論
a)應該是選舉「前」?
【生命就是一段不斷累積的過程】評論
73+3×2+34=113
【momo】評論
(A)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各政黨依政黨得票比率選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