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廢止前之檢肅流氓條例規定法院得為保護證人,拒絕被移送裁定人對質及詰問,有違下列何者?
(A)比例原則,訴訟權之保障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B)平等原則,言論自由之保障及人身自由
(C)平等原則,居住遷徙自由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D)比例原則,訴訟權之保障與資訊公開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26431
統計:A(4390),B(496),C(152),D(27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誣告罪名反坐違反比例原則、大學自治、憲法大法官解釋-釋字第 290 號

用户評論

【用戶】beatyula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84.07.28作成之釋字第384號解釋引起社會大眾相當大的關注。此一解釋謂:檢肅流氓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授權警察機關得逕行強制人民到案,無須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第二十條之秘密證人制度,剝奪被移送人與證人對質詰問之權利;第二十一條規定使受刑之宣告及執行者,無論有無特別預防之必要,有再受感訓處分而喪失身體自由之虞,均逾越必要程度,欠缺實質正當性,而與憲法第八條保護人民身體自由之意旨不符,又同例第五條關於警察機關認定流氓並予以告誡之處分,人民除向內政部警政署聲明異議外,不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亦與憲法第十六條規定意相違。並宣告上述違憲條文,均應自民國85.12.31起失其效力(檢肅流氓條例於98.01.21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