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beatyula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84.07.28作成之釋字第384號解釋引起社會大眾相當大的關注。此一解釋謂:檢肅流氓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授權警察機關得逕行強制人民到案,無須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第二十條之秘密證人制度,剝奪被移送人與證人對質詰問之權利;第二十一條規定使受刑之宣告及執行者,無論有無特別預防之必要,有再受感訓處分而喪失身體自由之虞,均逾越必要程度,欠缺實質正當性,而與憲法第八條保護人民身體自由之意旨不符,又同例第五條關於警察機關認定流氓並予以告誡之處分,人民除向內政部警政署聲明異議外,不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亦與憲法第十六條規定意相違。並宣告上述違憲條文,均應自民國85.12.31起失其效力(檢肅流氓條例於98.01.21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