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楊茱蓉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 297 條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第 298 條讓與人已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者,縱未為讓與或讓與無效,債務人仍得以其對抗受讓人之事由,對抗讓與人。前項通知,非經受讓人之同意,不得撤銷。第 299 條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
【用戶】楊茱蓉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 297條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 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第 298條讓與人已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者,縱未為讓與或讓與無效,債務人仍 得以其對抗受讓人之事由.....看完整詳解
【用戶】straightforwa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298條(表見讓與) 讓與人已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者,縱未為讓與或讓與無效,債務人仍得以其對抗受讓人之事由,對抗讓與人。 前項通知,非經受讓人之同意,不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