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甲將其對乙之 100 萬元債權讓與予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債權讓與如未得到乙之同意,甲、丙間之債權讓與契約無效
(B)甲、丙二人須共同通知乙,其債權讓與始對乙發生效力
(C)甲通知乙該債權已讓與予丙後,未得丙之同意,甲不得撤銷
(D)乙受通知後,其原得對甲主張之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得對丙主張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50924
統計:A(41),B(104),C(317),D(2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處分、民法、債權

用户評論

【用戶】楊茱蓉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 297 條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第 298 條讓與人已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者,縱未為讓與或讓與無效,債務人仍得以其對抗受讓人之事由,對抗讓與人。前項通知,非經受讓人之同意,不得撤銷。第 299 條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

【用戶】王妤文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民法298

【用戶】楊茱蓉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 297條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 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第 298條讓與人已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者,縱未為讓與或讓與無效,債務人仍 得以其對抗受讓人之事由.....看完整詳解

【用戶】straightforwa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298條(表見讓與)  讓與人已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者,縱未為讓與或讓與無效,債務人仍得以其對抗受讓人之事由,對抗讓與人。   前項通知,非經受讓人之同意,不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