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依民法第1030-1條第四項: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