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茱蓉】評論
買賣物有「物之瑕疵」的效果,民法規定如下:1.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359)2.請求損害賠償(§360)3.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364)
【A.m. Liao】評論
買賣物有「物之瑕疵」的效果,民法規定如下: 1.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359) 2.請求損害賠償(§360) 3.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364)
【骨頭(行政警特上榜)】評論
「撤銷」係指法律關係發生前或發生時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存在瑕疵,表意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發生效力之法律行為溯及既往歸於消滅。「解除」是指法律關係成立後,發生解除事由,則有解除權之一方可以解除法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