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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26 依司法院解釋,教師法規定教師行為不檢而有損師道,經解聘者,禁止終身再任教職,違反下列何種原則?(A)比例原則 (B)公益原則 (C)誠實信用原則 (D)明確性原則

【評論內容】

釋字第702號解釋認為,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7款所定要件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為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的構成要件,雖以不確定法律概念加以表述,但該款的涵義在個案中,仍可經由適當組成、立場公正機構,依專業知識及社會通念加以認定及判斷,與法律明確性原則要求尚無違背。

然而,教師法第14條第3項前段規定,對於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情形,限制教師終身不得再任教職,不僅完全扼殺教師改正的機會,也嚴重影響教師的人格發展。如果教師嗣後因已自省自新,而得重返教職,繼續貢獻所學,仍不失為體現教育真諦典範,但是卻未針對教師有改正可能情形,訂定再受聘任的合理相隔期間或條件,使客觀上可判斷確已改正的教師,仍有機會再任教職,就該部分對人民工作權的限制實已逾越必要程度,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