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依依】評論
(A)釋字194、263、476:死刑→合憲(所以牴觸憲法對生存權保障之規定) 。(B)釋字440:國家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之財產遭受損失,若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者,國家應予合理補償。(C) 釋字510: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人民從事工作並有選擇職業之自由。惟其工作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者,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限度內,對於從事工作之方式及必備之資格或其他要件,得以法律或視工作權限制之。(D) 釋字649: 非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違憲(因為牴觸憲法平等權、工作權、比例原則)。
【陳玉*:一定要考上】評論
(C)釋字第 404 號 衛生署認中醫師以西藥治病,非其業務範圍之函釋違憲?解釋文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故人民得自由選擇工作及職業,以維持生計。惟人民之工作與公共福祉有密切關係,為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對於人民從事工作之方法及應具備之資格或其他要件,得以法律為適當之限制.
【陳玉*:破釜沉舟】評論
(C)釋字第 404 號 衛生署認中醫師以西藥治病,非其業務範圍之函釋違憲?解釋文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故人民得自由選擇工作及職業,以維持生計。惟人民之工作與公共福祉有密切關係,為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對於人民從事工作之方法及應具備之資格或其他要件,得以法律為適當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