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依依】評論
759條因繼承、法院之判決、徵收、強制執行、或其他非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之物權者,其變更、設定、或喪失者,仍需經登記,始得處份其物權。
【sweet70906】評論
筆記:因繼承、法院之判決、徵收、強制執行感謝~
【丸子】評論
地上權 Erbbaurecht 地上権地上權在民法上是除了自有的土地以外,可以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種權利,所以被歸屬為「用益物權」。例如:A為了能在B的土地上建築房屋,兩人協議以設定地上權的方式租用其土地,並向地政機關辦理設定地上權登記。登記後,A便成為該土地的地上權人,並取得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