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ean Huang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http://lawyer.get.com.tw/practice/news/cm122.shtml二、 公務員之積極資格(一)應具備中華民國國籍: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務員,不僅理論上應當如此,從法律規定義應得出此結論。此由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規定即知。 (二)年滿18歲:依照現行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必須年滿18歲,才可以應考試,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因此可以將此條之年齡限制,視為擔任公務員之基本行為能力條件。但是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選舉人年滿23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因此在本案為立法委員之情況下,其積極資格應為23歲。 (三)須具備所任官等或職務之資格此點係指可經由依法考試及格、銓敘合格等而具備擔任官等或職務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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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http://lawyer.get.com.tw/practice/news/cm122.shtml二、 公務員之積極資格(一)應具備中華民國國籍: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務員,不僅理論上應當如此,從法律規定義應得出此結論。此由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規定即知。 (二)年滿18歲:依照現行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必須年滿18歲,才可以應考試,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因此可以將此條之年齡限制,視為擔任公務員之基本行為能力條件。但是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選舉人年滿23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因此在本案為立法委員之情況下,其積極資格應為23歲。 (三)須具備所任官等或職務之資格此點係指可經由依法考試及格、銓敘合格等而具備擔任官等或職務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