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掐掐】評論
(D)行政罰法第19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Irene Hsu】評論
(A) 第九條。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B) 第七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壹貳參】評論
行政罰法 第 11 條 I.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II.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之行為,不予處罰。但明知職務命令違法,而未依法定程序向該上級公務員陳述意見者,不在此限。
【翰虎】評論
"得"免予處罰而已 不是應 所以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