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yeh(我已上榜大家】評論
民法..實體法.規定權利義務民事訴訟法..訴訟的(也就是.可以告人或被告的)程序方法.
【^_^(謝謝阿,已上榜,】評論
我也覺得D是錯的,畢竟還有但書。但是,C明顯錯誤XD~~
【Piggy】評論
民事訴訟法
【陳秋如】評論
第 71 條 (各別代理權)訴訟代理人有...
【Piggy Chubby】評論
民事訴訟法
【741852963 y】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70條 (訴訟代理人之權限)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Vicky】評論
民事訴訟法第 68 條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第 69 條(委任訴訟代理人之方式)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但由當事人以言詞委任,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或經法院、審判長依法選任者,不在此限。前項委任或選任,應於每審級為之。但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於委任書表明其委任不受審級限制,並經公證者,不在此限。第 70 條(訴訟代理人之權限)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