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g Chia WU】評論
第二條 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行百里者半九十】評論
(A)懲戒事由僅限於公務員執行職務有違法情事 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nn(B)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為之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ab26154ab】評論
(B)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
【我要考中】評論
法規名稱:公務員懲戒法法規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Jeff.Lee】評論
CD現在也錯了,公懲會改成懲戒法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