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4 直接審理原則是刑事訴訟法上的重要原則,下列何種程序事實,並未違反此項原則?
(A)兩次審判期日之開庭因事故相隔 16 日
(B)參與審理之法官,未踐行刑事訴訟法第 164 條至第 166 條之證據調查程序
(C)採為判決基礎之證據資料,並未顯現於審判庭
(D)宣示判決之法官,並未參與審判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11386
統計:A(83),B(16),C(23),D(247),E(0)

用户評論

WANG(移民已上榜)】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 313 條宣示判決,不以參與審判之推事為限。

龍共君】評論

刑訴第293條:審判非一次期日所能終結者,除有特別情形外,應於次日連續開庭;如下次開庭因事故間隔至十五日以上者,應更新審判程序。

Leo】評論

我怎麼看不懂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