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行政機關對於意圖自殺,非以公權力介入無法救護其生命者,得採取下列那一種措施?
(A)扣留
(B)拘提
(C)管收
(D)管束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19407
統計:A(14),B(21),C(167),D(152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事實行為 VS 行政處分

用户評論

Rekka Sakakih】評論

這是法條題 行政執行法37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一、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者。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者。前項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WANG(移民已上榜)】評論

(c)管收係指拘束債務人或有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職務之人(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身體自由之強制處分而言

Pei-106戶政普考上榜】評論

拘提、管收,詳見行政執行法17及19條和管束的不同在:義務人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