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vis Hsieh】評論
行政程序法 146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必上】評論
147 不可預期理論
【井底之蛙】評論
147 I 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止契約。
【必上榜,沒有退路!】評論
O (B)人民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後,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片面調整契約內容,但應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 第 146 條 王之行為-公益調整權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前項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X (C)行政契約締結後,雙方當事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片面調整契約內容 第 147 條 不可預見的調整權 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止契約。前項情形,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時,行政機關為維護公益,得於補償相對人之損失後,命其繼續履行原約定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