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以下關於行政執行程序中關於「代履行」之說明,那一項不正確?
(A)適用於義務人負有行為義務而不履行的情況
(B)所負之行為義務的性質,屬於他人可以代為履行者
(C)代履行所需一切費用應由公費支應,無義務人繳納費用的問題
(D)屬於一種間接強制的方法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4833
統計:A(110),B(139),C(6332),D(9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行為、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之比較、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拘提管收

用户評論

Zoey Hsu】評論

第 29 條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楊奇霖】評論

C)代履行所需一切費用應由公費支應,無義務人繳納費用的問題由義務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