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uo Jiang We】評論
「負擔處分」既對人民不利,其撤銷通常不發生既得權或信賴保護問題,故行政機關對違法之負擔處分,得不問其是否已屬確定,得隨時加以撤銷,俾恢復合乎法律之狀態。撤銷違法處分性質上乃行政機關裁量事項,行政機關主觀上不認為其處分違法者,固無庸撤銷,即使有可疑違法,亦不屬非撤銷不可,蓋可聽任相對人尋救濟途徑達到撤銷目的。若法律有特別規定(如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限制或禁止撤銷者,從其規定。參考出處:wiki - 行政處分【相關網址】給予相對人一定的不利益或科與一定的負擔、義務。行程法§122EX:課稅處分、命限期改善、吊銷執照、廢止營業許可、拒絕核發執照。
【~QQ要上榜~】評論
(A)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依中華民國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25號解釋所宣示之「信賴保護原則」,法規公布實施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除法規預先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
【楊小賤】評論
關於3授益之行政處分不是廢止嗎?為什麼?是撤消
【狂徒(我要回家!)】評論
授益之 合法 行政處分→廢止授益之 違法 行政處分→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