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下列何種情形下,人民依法享有損失補償請求權?
(A)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
(B)執行機關依法對於負有特定行為義務之人民依法實施直接強制措施,致其財產遭受損失
(C)行政處分中明文保留廢止權,原處分機關事後廢止該處分,致其財產遭受損失
(D)原處分機關依職權撤銷違法行政處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34382
統計:A(1990),B(124),C(163),D(10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之比較、對於行政上強制執行不服聲明異議後,得否進一步提起訴願、行政訴訟、警察行政法

用户評論

Yi-Hsin Hsieh】評論

(D)選項須注意第 120 條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Shi Jou】評論

(A)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名  稱行政執行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行政執行目 第 41 條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