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Hsin Hsieh】評論
(D)選項須注意第 120 條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Shi Jou】評論
(A)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名 稱行政執行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行政執行目 第 41 條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Shi Jou】評論
參照 國家責任體系分為損失補償與損害賠償,關於二者之敘述,何者錯誤? (A)損失補償主要著眼於人民因國家合法行為造成損失,課予國家補償該損失之義務 (B)損害賠償來自國家機關之違法行為致人民受有損害,課予國家賠償該損害之義務 (C)損害賠償源自國家機關之違法侵害行為,原則上以有故意、過失為責任要件 (D)損失補償雖來自國家機關之合法行為,仍應以有故意、過失為責任要件99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四等#4004答案:D難度:簡單0.782112統計: A(21),B(18),C(125),D(1163),E(0)個人化分析: A(0),B(0),C(1),D(7),E(0),疑問(0)筆記:事實行為 VS 行政處分最佳解!Hui-Ying Chou 小三上 (2013/03/16 09:47):讚5人讚!...
【Shi Jou】評論
考參14 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得如何救濟? (A)向國家與該公務員請求共同賠償(B)向國家請求賠償 (C)只能向該公務員請求賠償(D)國家並不負擔賠償責任 9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三等#33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