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NG(移民已上榜)】評論
(A)第232條(被害人之告訴權)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第233條(獨立及代理告訴人)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B)第237條(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得為告訴人之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