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關於告訴乃論之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法僅犯罪之被害人得提出告訴
(B)其告訴應自犯罪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C)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及於他人
(D)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3747
統計:A(21),B(75),C(14),D(309),E(0)

用户評論

WANG(移民已上榜)】評論

(A)第232條(被害人之告訴權)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第233條(獨立及代理告訴人)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B)第237條(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得為告訴人之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