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NG(移民已上榜)】評論
三、上訴不可分 所謂「上訴不可分」是指,「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刑訴348條第二項參照)所謂「有關係之部分」是指判決之各部分在審判上無從分割,因一部上訴而其全部必受影響者而言(22上1058)。其情形如1、罪、刑與保安處分2、對於數罪中之一最上訴,其刑之執行部份3、主刑與從刑4、緩刑與犯罪及科刑5、刑之量定與犯罪6、訴訟程序7、對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一部犯罪事實上訴者。
【詹佳蓉】評論
又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