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品靜】評論
5F酷帥:第 84 條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6FJovian Chu:(A)跟(B)會錯的重點不在告訴期間的問題,而是在於它們是「通緝犯」而§92是規定「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現行犯!現行犯!!(而且,既然已經通緝了某人,就代表有意對此犯罪進行制裁,沒道理說通緝了他,抓到他之後,檢官又說不用解送)
【胡愛晏】評論
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究竟檢察官之許可是必備要件還是得問得不問都可以?
【Chi-】評論
常見的 §354 普通毀損罪, 須告訴乃論阿(§ 357: 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又忽略了...
【snoopy75smb】評論
(A)傷害案件之通緝犯經逮捕到案,而經告訴人撤回告訴 (X;通緝犯要解送)(B)通姦案件之通緝犯經逮捕到案,而告訴已逾期 (X;通緝犯要解送)(C)侵占遺失物案件之現行犯經逮捕到案 (O;專科罰金之現行犯得不解送,回11F檢察官同意才能不解送,不問上司擅自決定,那是皮在癢)(D)毀損案件之現行犯經逮捕到案 (X;現行犯原則要解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