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len Chen】評論
第 128 條搜索,應用搜索票。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案由。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204-1條 (鑑定許可書)前條第一項之許可,應用許可書。但於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前為之者,不在此限。許可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案由。二、應檢查之身體、解剖之屍體、毀壞之物體或進入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三、應鑑定事項。四、鑑定人之姓名。五、執行之期間。許可書,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檢查身體,得於第一項許可書內附加認為適當之條件。
【@@】評論
絕對法官保留:羈押、鑑定留置相對法官保留:搜索、扣押、通訊監察二分模式: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通緝、傳喚、拘提、身體檢查、鑑定許可、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