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搜索強制處分所使用之令狀,稱之為:
(A)扣押票
(B)搜查票
(C)搜索票
(D)許可書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66929
統計:A(39),B(361),C(2645),D(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緊急搜索之要件及事後審查制度、第 131 條、第131條

用户評論

【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128 條搜索,應用搜索票。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案由。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204-1條 (鑑定許可書)前條第一項之許可,應用許可書。但於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前為之者,不在此限。許可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案由。二、應檢查之身體、解剖之屍體、毀壞之物體或進入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三、應鑑定事項。四、鑑定人之姓名。五、執行之期間。許可書,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檢查身體,得於第一項許可書內附加認為適當之條件。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204條 (鑑定之必要處分)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檢查身體、解剖屍體、毀壞物體或進入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四十六條至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百十七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刑事訴訟法 第 204 條 相關法條

【用戶】@@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絕對法官保留:羈押、鑑定留置相對法官保留:搜索、扣押、通訊監察二分模式: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通緝、傳喚、拘提、身體檢查、鑑定許可、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