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e Hsieh】評論
懲戒種類: 撤職、休職、降職、減俸、記過、申誡。政務官僅適用撤職、申誡。懲處種類: 免職、記大過、記過、申誡。政務官均無適用。
【yien】評論
我有個問題,現在已經公佈105/5/2施行,如果在施行前考試,答案應該還是選舊法沒錯吧?
【WANG(移民已上榜)】評論
第 9 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休、降、記不適用)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