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WANG(移民已上榜)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66年台上字第1961號:機車引擎號碼係機車製造廠商對其出廠之標誌,乃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依刑法第二百二十條規 定,應以私文書論。第220條是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用戶】林思宏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這題關於準私文書、私文書部分我還是不懂欸!判例內文明明就寫機車引擎號碼屬於私文書,選項也有變造私文書的D可選,卻偏偏說是法條210、220的緣故,所以要選B!?那法官判例是法條寫錯了嗎!?誰能解惑~
【用戶】囧囧有神瞇瞇眼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刑法第220條第1項(準文書)+第210條(私文書)=準私文書這樣解讀對嗎?如果是全部磨滅,查了一下 最高法院63年度第4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七)應該是「偽造準私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