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下列何種情形,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A)被告所犯為加重竊盜罪
(B)被告聲請指定
(C)被告所犯為內亂罪
(D)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以簡易判決處刑時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2973
統計:A(19),B(33),C(324),D(68),E(0)

用户評論

【用戶】喵言喵語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訴§31(強制辯護案件與指定辯護人)①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用戶】Nadia Chang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 31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用戶】h5j1i6c04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31條(強制辯護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內亂、外患、妨礙國交)B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口訣:三高障礙原低其  (by自己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