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兒】評論
只是"嫌疑人",還不是被告!刑訴 第71-1條 嫌疑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刑訴 第71條(傳喚被告之程序)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所或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年齡、籍貫、住所、或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
【TELLHIMALL】評論
第75條(傳喚之效力~拘提)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Sony Lin】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