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司法警察官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下列哪一項非屬於通知書應記載事項?
(A)所涉案由
(B)犯罪嫌疑人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
(C)應到場之日、時、處所
(D)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31602
統計:A(59),B(54),C(11),D(338),E(0)

用户評論

【用戶】月兒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只是"嫌疑人",還不是被告!刑訴 第71-1條 嫌疑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刑訴 第71條(傳喚被告之程序)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所或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年齡、籍貫、住所、或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

【用戶】TELLHIMALL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75條(傳喚之效力~拘提)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用戶】Sony Lin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

【用戶】Sony Lin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3F,哪來的75-1阿...1F回應沒錯誤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