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岩田光夫
【年級】
【評論內容】(B)刑123條--準受賄罪 :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成為公務員後要履行才算)(A)甲有無違背職務受賄罪 : 有受賄,但甲還不是公務員,無法違背職務(X)(D)乙有無違背職務行賄罪 : 有行賄,但甲還不是公務員,無法違背職務(X)(C)122條3項:對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用戶】Refaeliღ 已上榜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階段一 到職前甲有受賄,但甲還不是公務員,無法違背職務,甲不成立違背職務的受賄罪乙有行賄,但甲還不是公務員,無法違背職務,乙不成立違背職務的行賄罪階段二 到職後甲因到職後非其職務,因此不成立準受賄罪甲向丙為違背職務的行賄罪因此甲為違背職務的行賄罪乙無罪
【用戶】107特考班(正取)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甲公職人員考試及格分發為稅務員,尚未到職銓敍,甲要求以30萬元為酬勞,經乙允諾,並先付15萬元。→刪除(A)(D)迨甲到職後,發現該案已由同事丙接辦 。→刪除(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