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甲教唆乙殺A,A被殺死後,乙返家途中,因衣服沾有大量血跡,被巡邏警察攔查,乙即自首自己殺人,警察隨即以殺人罪之準現行犯加以逮捕,乙並供出其是受甲之教唆而殺A,且甲正準備出國,於是警察乃立即前往甲住所,要求甲開門,甲不從,警察乃強制進入甲家,經過一番搜索,在其主臥衣櫃找到躲藏其中的甲,而加以拘捕。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警察可根據乙的供述,逕行進入甲住所,對甲進行緊急拘提
(B)警察可根據乙的供述,但仍需要有搜索票才可進入甲住所,對甲進行緊急拘提
(C)警察不得以乙的供述,逕行進入甲住所,對甲進行緊急拘提
(D)刑訴法第88條第1項第1款之共犯包括教唆犯,所以可對甲緊急拘提
(E)刑訴法第88條第1項第1款之共犯不包括教唆犯,所以不可對甲緊急拘提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61165
統計:A(95),B(21),C(11),D(57),E(22)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自首的處理

用户評論

【用戶】Snsd Love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D)應是88-1條而非88條

【用戶】dece.tw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2點之2(共犯用語)  刑訴法所稱「共犯」,原即包括正犯、教唆犯及幫助犯,不受刑法第四章規定「正犯與共犯」、「正犯或共犯」影響,務請注意適用。(刑訴法七、三四、七六、八八之一、一○一、一○五、一三五、一五六、二三九、二四五、四五五之七)

【用戶】阿答力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D及E錯在法條上,緊急拘提 是88-1條88條是現行犯及準現行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