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肥】評論
原則是家屬接見30分鐘
【岩田光夫】評論
Ps.接見之例外請求接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之:一、請求接見人形跡可疑者。二、三人以上同時請求接見同一被拘留人者。三、被拘留人同日已見二次者。四、非辦公時間內接見者。五、被拘留人經禁止接見者。刑事訴訟法偵查中之接見: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