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 Wen LI】評論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8條經依前條申請許可購置之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或防暴網,應集中保管,並列冊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備查。異動時,亦同。 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不得轉讓或借與他人使用,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核發警械執照。 警械執照應每二年換領一次。持有人應隨身攜帶,並不得轉讓或借與他人使用,如有毀損、遺失或滅失,應即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補發。
【骨頭】評論
補充:棍銬電電網 可賣棍電電網 可申請、集中保管電電網 珠寶業可申請(無雇警衛)、不能借、要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