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9 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義務人死亡後,行政執行分署即不得再就其遺產強制執行 (B)義務人滯欠金額合計達新臺幣 10 萬元者,得限制其住居 (C)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
【評論內容】9 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評論主題】8 有關行政執行法管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為之 (B)行政執行分署不服管收之裁定,得於 10 日內提起抗告 (C)管收之抗告程序,準用行政訴訟法有
【評論內容】8 有關行政執行法管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評論主題】7 有關警察人事法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警察人員官階之晉升,準用公務人員考績升職等之規定 (B)警佐警察官由內政部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行政院任官 (C)初任各官等警察人員,均應先
【評論內容】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三條警察人員官階之晉升,準用公務人員考績升職等之規定。(A)第十六條警察官初任各官等及警監各官階時均應任官,程序如左:一、警監、警正由內政部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官。二、警佐由內政部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任官,或由直轄市政府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報內政部任官。(B)第十七條1、初任各官等警察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官階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C)2、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情事或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授權訂定之警察人員獎懲標準一次記一大過情形之一者,為試...
【評論主題】1 有關警察預算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地方警察機關預算標準,由內政部警政署報請內政部核定施行 (B)直轄市警察機關經費不足時,報由內政部警政署轉請內政部核定 (C)各級警察機關之武器彈藥,由中央
【評論內容】警察法施行細則(依據警察法第十九條訂定之)第十三條 本法第十六條地方警察機關預算標準,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地方警察機關經費不足時,得陳請補助之程序;直轄市報由內政部轉請行政院核定;縣(市)報由內政部警政署轉請內政部核定。(A)(B)上面法條內文提到本法第十六條是指警察法第十六條唷~各級警察機關學校武器彈藥統籌調配辦法(依據警察法第十八條訂定之)第二條1、各級警察機關之武器彈藥(以下簡稱警用武器彈藥),由中央編列預算,統籌辦理調配、購置或商請國防部代為製造;其配賦基準如附表一。(C)
【評論主題】9 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義務人死亡後,行政執行分署即不得再就其遺產強制執行 (B)義務人滯欠金額合計達新臺幣 10 萬元者,得限制其住居 (C)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
【評論內容】9 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評論主題】8 有關行政執行法管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為之 (B)行政執行分署不服管收之裁定,得於 10 日內提起抗告 (C)管收之抗告程序,準用行政訴訟法有
【評論內容】8 有關行政執行法管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評論主題】7 有關警察人事法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警察人員官階之晉升,準用公務人員考績升職等之規定 (B)警佐警察官由內政部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行政院任官 (C)初任各官等警察人員,均應先
【評論內容】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三條警察人員官階之晉升,準用公務人員考績升職等之規定。(A)第十六條警察官初任各官等及警監各官階時均應任官,程序如左:一、警監、警正由內政部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官。二、警佐由內政部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任官,或由直轄市政府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報內政部任官。(B)第十七條1、初任各官等警察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官階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C)2、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情事或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授權訂定之警察人員獎懲標準一次記一大過情形之一者,為試...
【評論主題】1 有關警察預算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地方警察機關預算標準,由內政部警政署報請內政部核定施行 (B)直轄市警察機關經費不足時,報由內政部警政署轉請內政部核定 (C)各級警察機關之武器彈藥,由中央
【評論內容】警察法施行細則(依據警察法第十九條訂定之)第十三條 本法第十六條地方警察機關預算標準,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地方警察機關經費不足時,得陳請補助之程序;直轄市報由內政部轉請行政院核定;縣(市)報由內政部警政署轉請內政部核定。(A)(B)上面法條內文提到本法第十六條是指警察法第十六條唷~各級警察機關學校武器彈藥統籌調配辦法(依據警察法第十八條訂定之)第二條1、各級警察機關之武器彈藥(以下簡稱警用武器彈藥),由中央編列預算,統籌辦理調配、購置或商請國防部代為製造;其配賦基準如附表一。(C)
【評論主題】16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通知證人到場詢問。證人之權利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有緘默權保障 (B)在場供述義務 (C)供述真實義務 (D)有拒絕證言權
【評論內容】第 179 條 以公務員或曾為公...
【評論主題】4有關扣押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司法實務上,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不僅能受命執行扣押,尚有逕以命令扣押之處分權限 (B)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或扣押裁定所未記載者,亦得扣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
【評論主題】6 問題導向的警政策略模式中,眾所皆知的就是 S.A.R.A 模式,問題解決的過程應包含掃描、分析、 反應及評估,下列針對該模式的敘述何者錯誤? (A)分析之目的係為了解問題的特性、成因、嚴重性與範圍
【評論內容】一、掃描(Scanning):確認問題二、★★(...
【評論主題】【題組】49 According to the passage, how many people were born in the world’s largest refugee camp?(A) 6
【評論內容】
以下是事實:去年有 6500 萬人因暴力和迫害而流離失所。如果是一個國家,那將是世界第 21 大國家。這些人中的大多數,大約 4000 萬,留在自己的祖國,但有 2500 萬是難民。這意味著他們越過邊界進入鄰國。他們中的大多數生活在貧窮國家、相對貧窮或中低收入國家,如黎巴嫩。在黎巴嫩,四分之一的人是難民,佔總人口的四分之一。難民會呆很長時間。流離失所的平均時間為 10 年。我去了肯尼亞東部世界上最大的難民營。它被稱為達達布。它建於 1991-92 年,作為逃離內戰的索馬里人的“臨時營地”。我遇到了西羅。我天真地對筒倉說:“你認為你會回到索馬里的家嗎?”她說:“你什麼意思,回家?我出生在這裡。”然後當我問營地管理人員時,那個營地的 330,000 人中有多少人出生在那裡,他們給了我答案:100,000。這就是長期流離失所的意思。
According to the passage, how many people were born in the world’s largest refugee camp?
根據文章內容,有多少人出生在世界上最大的難民營?
(C) 100,000.
【評論主題】【題組】48 How long is the average length of displacement for refugees?(A) 40 years. (B) 10 years. (C) 2
【評論內容】
以下是事實:去年有 6500 萬人因暴力和迫害而流離失所。如果是一個國家,那將是世界第 21 大國家。這些人中的大多數,大約 4000 萬,留在自己的祖國,但有 2500 萬是難民。這意味著他們越過邊界進入鄰國。他們中的大多數生活在貧窮國家、相對貧窮或中低收入國家,如黎巴嫩。在黎巴嫩,四分之一的人是難民,佔總人口的四分之一。難民會呆很長時間。流離失所的平均時間為 10 年。我去了肯尼亞東部世界上最大的難民營。它被稱為達達布。它建於 1991-92 年,作為逃離內戰的索馬里人的“臨時營地”。我遇到了西羅。我天真地對筒倉說:“你認為你會回到索馬里的家嗎?”她說:“你什麼意思,回家?我出生在這裡。”然後當我問營地管理人員時,那個營地的 330,000 人中有多少人出生在那裡,他們給了我答案:100,000。這就是長期流離失所的意思。
How long is the average length of displacement for refugees?
難民流離失所的平均時間是多久?
Ans:10年
【評論主題】15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愷他命(ketamine)列第三級毒品 (B)甲氧基乙基安非他命(Methoxyethylamphet
【評論內容】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評論主題】18民眾 A 與友人飲酒後仍執意駕車返家,卻於途中撞上安全島、不省人事。警察前來處理,見 A 無明顯傷勢,但有酒味,為確認 A 是否酒駕,擬對其抽血採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得以現行犯逮捕 A,
【評論內容】偵查犯罪手冊.第143點﹝1﹞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得違反犯罪嫌疑人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2﹞對於非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關係人,有實施前項採證行為之必要者,除經本人於勘察採證同意書簽名或蓋章表示同意者外,應報請該管檢察官實施勘驗或核發鑑定許可書,強制採取。﹝3﹞依前項規定請求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時,應以書面為之(鑑定聲請書格式如附件十九)。但如案件已有檢察官指揮者,得以言詞為之。可參考一下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摘要案由:1.聲請人為審理同院107年度玉原交易字第1號及107年度花原交簡字第403號公共危險案件,認應適用之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於107年8月向司法院聲請解釋。2.本判決所列共2件聲請案,所聲請憲法審查之系爭規定一有其共通性,爰併案審理。判決主文:1.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108年4月17日修正,僅微調文字,規範內容相同,並移列為同條第6項;111年1月28日修正同條規定,本項未修正)牴觸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第22條保障身體權及資訊隱私權之意旨,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又本判決公告前,已依上開規定實施相關採證程序而尚未終結之各種案件,仍依現行規定辦理。2.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妥適修法。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期間屆滿前或完成修法前之過渡階段,交通勤務警察就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吐氣酒測,認有對其實施血液酒精濃度測試,以檢定其體內酒精濃度值之合理性與必要性時,其強制取證程序之實施,應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始得為之。情況急迫時,交通勤務警察得將其先行移由醫療機構實施血液檢測,並應於實施後24小時內陳報該管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3日內撤銷之;受測試檢定者,得於受檢測後10日內,聲請該管法院撤銷之。3.其餘聲請不受理。
【評論主題】22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下列關於「保護處分之執行」敘述,何者正確?(A)少年之假日生活輔導為 3 次至 10 次,由少年法院交付少年保護官於假日為之 (B)保護管束與感化教育之執行,其期間均不得逾
【評論內容】(A) 少年之假日生活輔導為 3 次至 10 次,由少年法院交付少年保護官於假日為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50 條對於少年之訓誡,應由少年法院法官向少年指明其不良行為,曉諭以將來應遵守之事項,並得命立悔過書。行訓誡時,應通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到場。少年之假日生活輔導為三次至十次,由少年法院交付少年保護官於假日為之,對少年施以個別或群體之品德教育,輔導其學業或其他作業,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使其養成勤勉習慣及守法精神;其次數由少年保護官視其輔導成效而定。前項假日生活輔導,少年法院得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將少年交付適當之機關、團體或個人為之,受少年保護官之指導。(B) 保護管束與感化教育之執行,其期間均不得逾 2 年第 53 條保護管束與感化教育之執行,其期間均不得逾三年。(C) 少年轉介輔導處分及保護處分之執行,至多執行至滿 20 歲為止第 54 條少年轉介輔導處分及保護處分之執行,至多執行至滿二十一歲為止。執行安置輔導之福利及教養機構之設置及管理辦法,由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中央主管機關定之。(D) 保護管束所命之勞動服務為 3 小時以上 60 小時以下,安置輔導為 2 月以上 2 年以下第 55-1 條保護管束所命之勞動服務為三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由少年保護官執行,其期間視輔導之成效而定。
【評論主題】10有關筆錄製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筆錄不得竄改、挖補或留空行,如有增刪更改,應於筆錄右方空白處記明更改字數 (B)筆錄經受詢問人確認無誤後,應由受詢人於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三者
【評論內容】(A) 筆錄不得竄改、挖補或留空行,如有增刪更改,應於筆錄右方空白處記明更改字數犯罪偵查手冊-第122點﹝1﹞筆錄不得竄改、挖補或留空行,如有增刪更改,應由製作人及受詢問人在其上蓋章或按指印,其刪除處應留存原字跡,並應於筆錄左方空白處記明更改字數。繕妥後應先交受詢問人閱覽或向其朗讀,並詢其有無錯誤及補充意見,在場之辯護人得協助其閱覽,並得對筆錄記載有無錯誤表示意見。如受詢問人及在場之辯護人請求記載增刪、變更者,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筆錄。但附記辯護人之陳述,應使受詢問人明瞭後為之。﹝2﹞以電腦製作筆錄者,得引導受詢問人及在場之辯護人於電腦螢幕閱覽筆錄或向其朗讀,如有錯誤、補充意見請求記載增刪、變更者,立即於電腦檔修正之。
【評論主題】8有關刑案現場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刑案現場封鎖範圍及層數,應視現場環境及事實需要而定,初期封鎖之範圍應窄 (B)實施刑案現場封鎖時,應派員於封鎖線內警戒 (C)於刑案現場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應
【評論內容】(A) 刑案現場封鎖範圍及層數,應視現場環境及事實需要而定,初期封鎖之範圍應窄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60點(1)現場封鎖範圍及層數,應視現場環境及事實需要而定,初期封鎖之範圍應廣,待初步勘察後,視實際需要再行界定封鎖範圍。必要時,並得實施交通管制。
【評論主題】13對使用於網路犯罪之電腦執行搜索時所應注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應讓受搜索人與電腦保持適當距離,避免受搜索人接觸電腦刪除檔案、證據 (B)勿安裝或拷貝任何程式、檔案至受搜索人的電腦中 (C)
【評論內容】(A) 應讓受搜索人與電腦保持適當距離,避免受搜索人接觸電腦刪除檔案、證據 第249點-﹝1﹞對使用於網路犯罪之電腦執行搜索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網路上身分極易偽造、變造、匿名及被冒用,搜索應審慎為之,以免影響受搜索人權益。 (二)應讓受搜索人與電腦保持適當距離,避免受搜索人接觸電腦刪除檔案、證據。 (三)勿安裝或拷貝任何程式、檔案至受搜索人的電腦中。 (四)電腦檔案之證據應當場列印,並請受搜索人簽名按指印。 (五)搜索對象如為學校,應會同該校主任秘書或相當職務人員執行之,搜索時應注意態度與技巧。
【評論主題】7有關勘驗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法院、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得實施勘驗 (B)行勘驗時,得命證人、鑑定人到場 (C)檢察官實施勘驗,如有必要,得通知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到場
【評論內容】(A) 法院、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得實施勘驗>>第212條-法院或檢察官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得實施勘驗。沒有司法警察QAQ
【評論主題】14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B)本法所定家庭成員,不包括前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C)通常保護令之有
【評論內容】(A) 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4條
【評論主題】11有關通訊監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檢察官受理聲請案件,應於 6 小時內核復;如案情複雜,得經檢察長同意延長 6 小時 (B)法院於接獲檢察官核轉受理聲請案件,應於 48 小時內核復 (C)執行
【評論內容】(A) 檢察官受理聲請案件,應於 6 小時內核復;如案情複雜,得經檢察長同意延長 6 小時第5條第2項前項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聲請書應記載偵、他字案號及第十一條之事項,其監察對象非電信服務用戶,應予載明;並檢附相關文件及監察對象住居所之調查資料,釋明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曾以其他方法調查仍無效果,或以其他方法調查,合理顯示為不能達成目的或有重大危險情形。檢察官受理聲請案件,應於四小時內核復;如案情複雜,得經檢察長同意延長四小時。法院於接獲檢察官核轉受理聲請案件,應於四十八小時內核復。審判中由法官依職權核發。法官並得於通訊監察書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評論主題】6無證據能力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下列何者非屬絕對排除之情形?(A)違背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3 第 1 項規定所取得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 (B)以刑求方式取得之陳述 (C)通訊
【評論內容】
我國實務對於證據排除法則之適用原則:有明文規定-依 規定排除
例外:無明文規定-依158-4 權衡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之情形:98 :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156/1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100-1/2 :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131/4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416/2 :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下列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處分已執行終結,受處分人亦得聲請,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
一、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處分、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及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處分。
二、對於證人、鑑定人或通譯科罰鍰之處分。
三、對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處分。
四、對於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指定之處分。
前項之搜索、扣押經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第一項聲請期間為五日,自為處分之日起算,其為送達者,自送達後起算 。
第四百零九條至第四百十四條規定,於本條準用之。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聲請撤銷或變更受託法官之裁定者準用之。
158-2 :違背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違反第九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158-3 :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通保法第18-1條【評論主題】21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有關辯護人於警察偵詢在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得閱覽犯罪嫌疑人筆錄(B)得陳述意見 (C)得協助犯罪嫌疑人保持緘默 (D)得與證人對質
【評論內容】第148點
﹝1﹞偵查中之辯護人於詢問犯罪嫌疑人時,得主張下列權限: (一)除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但書情形外,得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及以手寫方式札記詢問要點等執行辯護工作之必要措施。 (二)得於詢問完畢後令犯罪嫌疑人閱覽筆錄時,協助閱覽。﹝2﹞辯護人有無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在場,應於詢問筆錄內記明。
第149點﹝1﹞辯護人請求調查證據、陳述意見或協助閱覽筆錄時,應將相關情形註記於該案犯罪嫌疑人之詢問筆錄,並請辯護人於筆錄內簽名。
第154點﹝1﹞非經證人同意或有必要,詢問證人時,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不得在場;證人指認犯罪嫌疑人時,該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在場,惟應注意證人之保護措施。(D)
【評論主題】20警察為查緝走私毒品案,確認犯罪嫌疑人所在位置,於犯嫌所有自小客車上裝置 GPS 衛星定位追蹤器,有關 GPS 蒐證資料具證據能力,係依下列何原則? (A)偵查任意性 (B)強制處分法定 (C)偵查
【評論內容】106年度台上字第3788號判決偵查既屬訴訟程序之一環,即須依照法律規定行之。又偵查機關所實施之偵查方法,固有「任意偵查」與「強制偵查」之分,其界限在於偵查手段是否有實質侵害或危害個人權利或利益之處分而定。倘有壓制或違反個人之意思,而侵害憲法所保障重要之法律利益時,即屬「強制偵查」,不以使用有形之強制力者為限,亦即縱使無使用有形之強制手段,仍可能實質侵害或危害他人之權利或利益,而屬於強制偵查。又依強制處分法定原則,強制偵查必須現行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始得為之,倘若法無明文,自不得假借偵查之名,而行侵權之實。查偵查機關非法安裝GPS追蹤器於他人車上,已違反他人意思,而屬於藉由公權力侵害私領域之偵查,且因必然持續而全面地掌握車輛使用人之行蹤,明顯已侵害憲法所保障之隱私權,自該當於「強制偵查」,故而倘無法律依據,自屬違法而不被允許。
【評論主題】19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查察可疑之人、車及處所時,應遵守刑事訴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及警械使用條例等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盤查帶回可疑對象應為權利告知 (B)盤查帶回可疑對象應可附帶搜索
【評論內容】又稱「任意偵查」,指偵察機關(例如:警察、檢察官)實施的偵查行為,沒有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者。例如:短時間的跟監、通知案件相關人到場接受詢問。
【評論主題】17警察接獲線報,指民眾 A 常於夜店兜售安非他命咖啡包,經派員警於該店門口盤查 A,A 見警作賊心虛主動交出持有之安非他命咖啡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可帶 A 返家搜索是否尚有毒品 (B)得搜
【評論內容】A 見警作賊心虛主動交出持有之安非他命咖啡包。>>現行犯 (B) 得搜索 A 身體及所攜帶的背包>>附帶搜索(C) 得逕行搜索 A 停放於附近之車輛>>附帶搜索
【評論主題】12下列何者無法經由通聯紀錄分析加以研判?(A)嫌犯認識及交往密切之對象 (B)嫌犯生活作息情形及涉案之可能性 (C)嫌犯活動區域範圍及案發時發話者是否在場 (D)嫌犯通話明細及對話內容
【評論內容】一般俗稱的「通聯紀錄」,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以下簡稱通保法)的用語為「通信紀錄」,指的是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電信系統所產生的發送方、接收方的電信號碼、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位址、服務型態、信箱或位置資訊等紀錄。並沒有通話明細及對話內容,就無後續分析研判可能
【評論主題】9依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中,關於線民遴選管理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警察遴選第三人時,應以書面,陳報內政部警政署署長核准後實施 (B)遴選第三人經核准後,除最近 2 年內曾任第三人者外,應
【評論內容】(A) 警察遴選第三人時,應以書面,陳報內政部警政署署長核准後實施第2條警察遴選第三人時,應以書面敘明下列事項,陳報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評論主題】5受理告發、告訴、自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告訴人表示保留告訴權,仍生告訴效力 (B)就特定犯罪到案自首,但不自白犯罪情節,不生自首效力 (C)檢察官對於案件緩起訴處分應通知告發人 (D)告發人得
【評論內容】
(A) 告訴人表示保留告訴權,仍生告訴效力>> 須向檢察官、司法警察官表達想要追訴犯人,才生效力。
第 242 條【評論主題】1 Oscar Newman 是發展情境犯罪預防觀點的先驅,1970 年推出「防衛空間」的觀念,藉由特殊的建築設計,以減低犯罪行為發生的機會,下列何者符合防衛空間的規劃要素? (A)環境設計應規劃高牆
【評論內容】
奧斯卡·紐曼在《創造防禦空間的設計準則》中提到的設計防禦空間的五項基本原則如下:
根據年齡、生活方式、社交傾向、背景、收入和家庭結構,給不同的居民分配他們最能利用和控制的特定環境。住宅區內的空間的領域定義,以反映特定居民施加影響的區域。居住環境應細分為相鄰居民能容易地採取保護財產的態度的區域。住宅內外部空間的連結以及窗戶的布置,使居民能夠自然地觀察其居住環境的內外部公共區域,以及分配給他們使用的區域。住宅——其入口和便民設施——與都市街道毗鄰布置,以便將街道納入居住環境的影響範圍內。採用避免將特性污名化的建築形式和用語,污名化會使其他人感到特定居民群體脆弱、孤立。【評論主題】5 下列有關行政執行法所規定強制執行方法及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A)為確保公法上債務履行之手段 (B)代履行費用逾期不繳納者得即時強制 (C)怠金額度不得超過 3 萬元 (D)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
【評論內容】
(B)第 34 條
代履行費★★★★,...【評論主題】1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對於物品之扣留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其目的單純是為保全證據之必要 (B)應簽發扣留物清單,載明扣留之時間、程序、物品名目 (C)因物之特性不適於由警察保管者,得委託處分之
【評論內容】第 21 條警察對軍器、凶器或其他危險物★,...
【評論主題】30 You don’t have a search warrant; therefore, the evidence you get will be ________ at court.(A)exc
【評論內容】你沒有搜索令,因此你所得到的證據將在法庭上被排除
【評論主題】31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有關資料註銷或銷毀,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資料之註銷或銷毀將危及被蒐集對象值得保護之利益者,亦可不必註銷或銷毀(B)警察依法取得之資料對警察之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者,仍
【評論內容】
感謝糾正
【評論主題】6.依「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警械執照應每幾年換領1次?(A)1年 (B)2年(C)3年(D)4年
【評論內容】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8條
經依前條申請許可購置之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或防暴網,應集中保管,並列冊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備查。異動時,亦同。 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不得轉讓或借與他人使用,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核發警械執照。 警械執照應每二年換領一次。持有人應隨身攜帶,並不得轉讓或借與他人使用,如有毀損、遺失或滅失,應即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補發。
【評論主題】16.甲向警察提出告訴稱:「乙、丙聯手分別用我的手機和筆記型電腦向我丟來,打傷我的臉和胸部,手機和電腦也都掉到地上壞了,我要告乙傷害罪」,依最高法院之見解,甲對乙之傷害行為提出告訴之效力為何?(A)
【評論內容】
第 353 條 (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罪)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54 條(毀壞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 357 條 (告訴乃論)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因此可知道刑法354為告訴乃論,而傷害罪為非告訴乃論
依題目「乙、丙聯手分別用我的手機和筆記型電腦向我丟來,打傷我的臉和胸部,手機和電腦也都掉到地上壞了,我要告乙傷害罪」可知道354為告訴乃論,需提起告訴國家才會開始處理,而傷害罪只要國家知情,就會進行處理,因此B選項效力不及於乙之毀損器物罪為正確的
【評論主題】14.自由心證原則係指下列何者?(A) 證據能力之有無由法官自由判斷 (B) 證據價值之高低由法官自由評價(C) 證據方法由法官自由選擇(D) 證明之程度由法官自由決定
【評論內容】
證據與待證事實間關係的強弱,是謂證據的證明力。法官根據某證據的證明力的強弱,決定是否採用該證據以作成判決。在這之前,法官必須在不受非法外力干擾下,獨自在心中依據論理及經驗法則理解證據所代表的意義,以評估證據的證明力。這個過程就是「自由心證」。
【評論主題】7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中羈押期間,含延長羈押在內,最長期間為下列何者? (A)1 個月 (B)2個月 (C)4 個月 (D)6 個月
【評論內容】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中羈押期間,含延長羈押在內,最長期間為下列何者?
題目重點在偵查中,而非審判中。
刑事訴訟法
第 108 條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前項裁定,除當庭宣示者外,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被告者,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視為撤銷羈押。審判中之羈押期間,自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之日起算。起訴或裁判後送交前之羈押期間算入偵查中或原審法院之羈押期間。羈押期...【評論主題】6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 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下列何機關聲請交付審判? (A)該管第一審法院 (B)最高法院檢
【評論內容】
刑事訴訟法
第 258-1 條【評論主題】4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下列何種搜索扣押並未限制?(A)夜間搜索公眾可出入且仍在公開時間內之處所 (B)搜索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C)搜索婦女之身體 (D)職務上應守秘密之公務員保管之物
【評論內容】
刑事訴訟法
第 147 條【評論主題】20 下列何者,非屬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所規定,情況急迫得逕行拘提者?(A)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B)在執行或在押中脫逃者(C)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
【評論內容】
刑事訴訟法
第 76 條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第 88-1 條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評論主題】8 下列敘述何者非屬勘察原則的內涵?(A)由左而右 (B)由近而遠 (C)由前而後 (D)由明顯到潛伏
【評論內容】
刑事鑑識手冊
二十五、現場勘察之步驟參考如下: (一)由外而內:從戶外逐步勘察及於戶內現場中心。 (二)由近而遠:以現場為中心,向外延伸,由點而線,由平面至立體,追蹤發現可疑跡證。 (三)由低而高:由地面開始勘察,依次是門、窗、牆壁,而後及於天花板。現場範圍廣闊者,宜尋找制高點,進行全面觀察。 (四)由右而左或由左而右:無論由右而左或由左而右,均應按步就班,不能忽左忽右。 (五)由顯至潛:現場跡證明顯者先行勘察,再逐步發掘潛伏之跡證。
【評論主題】10 下列何者不是新修正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內容?(A)通信紀錄納入規範(B)監聽票一案一卷(C)監錄內容顯然與監察目的無關者,不得作成譯文(D)增訂調取通信紀錄採令狀主義
【評論內容】
通訊監察書之聲請,應以單一監察對象為限,同一偵、他字或相牽連案件,得同時聲請數張通訊監察書。
【評論主題】2 境外犯罪的管轄係依何種順序之警察機關負責管轄:(A)被害人之工作地、被害人之居住地、被害人家屬居住地(B)被害人之居住地、被害人之工作地、被害人家屬居住地(C)被害人家屬居住地、被害人之工作地、被
【評論內容】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30條
第五節 責任區分
三十、犯罪案件管轄責任區分如下:
(一)單一犯罪行為之案件:
1.同一處所者:由刑案現場發生地之警察機關偵辦。
2.非同一處所者:由有管轄責任之警察機關偵辦,管轄責任機關有二以上者,由受理報案或接獲通報在先之機關負責偵辦,其他警察機關將有關資料送請併案偵辦。
(二)非單一犯罪行為之案件:
1.同一處所者:由刑案現場發生地之警察機關偵辦。
2.非同一處所者:由有管轄責任之警察機關偵辦,二以上有管轄責任者,由受理報案或接獲通報在先之機關負責偵辦,其他警察機關將有關資料送請併案偵辦。
(三)涉及本署鐵路、航空、國道、各港務警察局之管轄區域,及保二、保三總隊管轄責任之案件,由各專業警...
【評論主題】3 刑案現場的封鎖範圍以三道封鎖線為原則外,必要時得作適當處置,下列處置何者較為適當?(A)驅散觀看群眾 (B)實施交通管制(C)成立現場指揮中心 (D)劃設新聞媒體採訪區
【評論內容】
刑事鑑識規範 第20點
參、刑案現場初步處理二十、 實施現場封鎖,應視現場環境及事實需要而定,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得使用現場封鎖帶、警戒繩索、標示牌、警示閃光燈或其他器材,以達成保全現場為原則。 (二)封鎖範圍以三道封鎖線為原則,必要時得實施交通管制。 (三)初期封鎖之範圍宜廣,待初步勘察後,視實際需要再行界定封鎖範圍。【評論主題】一、職業衛生活動的最終目的之一是暴露控制,以減少暴露來預防工作者健康的損害,請問有那些工程改善和管理策略可以採用?(25 分)
【評論內容】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B)。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相關判解】院解字第3962號*院字第2025號*院字第1921號
【評論主題】6.依「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警械執照應每幾年換領1次?(A)1年 (B)2年(C)3年(D)4年
【評論內容】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8條
經依前條申請許可購置之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或防暴網,應集中保管,並列冊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備查。異動時,亦同。 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不得轉讓或借與他人使用,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核發警械執照。 警械執照應每二年換領一次。持有人應隨身攜帶,並不得轉讓或借與他人使用,如有毀損、遺失或滅失,應即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補發。
【評論主題】14.自由心證原則係指下列何者?(A) 證據能力之有無由法官自由判斷 (B) 證據價值之高低由法官自由評價(C) 證據方法由法官自由選擇(D) 證明之程度由法官自由決定
【評論內容】
證據與待證事實間關係的強弱,是謂證據的證明力。法官根據某證據的證明力的強弱,決定是否採用該證據以作成判決。在這之前,法官必須在不受非法外力干擾下,獨自在心中依據論理及經驗法則理解證據所代表的意義,以評估證據的證明力。這個過程就是「自由心證」。
【評論主題】16.甲向警察提出告訴稱:「乙、丙聯手分別用我的手機和筆記型電腦向我丟來,打傷我的臉和胸部,手機和電腦也都掉到地上壞了,我要告乙傷害罪」,依最高法院之見解,甲對乙之傷害行為提出告訴之效力為何?(A)
【評論內容】
第 353 條 (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罪)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54 條(毀壞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 357 條 (告訴乃論)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因此可知道刑法354為告訴乃論,而傷害罪為非告訴乃論
依題目「乙、丙聯手分別用我的手機和筆記型電腦向我丟來,打傷我的臉和胸部,手機和電腦也都掉到地上壞了,我要告乙傷害罪」可知道354為告訴乃論,需提起告訴國家才會開始處理,而傷害罪只要國家知情,就會進行處理,因此B選項效力不及於乙之毀損器物罪為正確的
【評論主題】7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中羈押期間,含延長羈押在內,最長期間為下列何者? (A)1 個月 (B)2個月 (C)4 個月 (D)6 個月
【評論內容】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中羈押期間,含延長羈押在內,最長期間為下列何者?
題目重點在偵查中,而非審判中。
刑事訴訟法
第 108 條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前項裁定,除當庭宣示者外,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被告者,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視為撤銷羈押。審判中之羈押期間,自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之日起算。起訴或裁判後送交前之羈押期間算入偵查中或原審法院之羈押期間。羈押期...【評論主題】6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 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下列何機關聲請交付審判? (A)該管第一審法院 (B)最高法院檢
【評論內容】
刑事訴訟法
第 258-1 條【評論主題】20 下列何者,非屬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所規定,情況急迫得逕行拘提者?(A)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B)在執行或在押中脫逃者(C)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
【評論內容】
刑事訴訟法
第 76 條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第 88-1 條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評論主題】4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下列何種搜索扣押並未限制?(A)夜間搜索公眾可出入且仍在公開時間內之處所 (B)搜索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C)搜索婦女之身體 (D)職務上應守秘密之公務員保管之物
【評論內容】
刑事訴訟法
第 147 條【評論主題】3 刑案現場的封鎖範圍以三道封鎖線為原則外,必要時得作適當處置,下列處置何者較為適當?(A)驅散觀看群眾 (B)實施交通管制(C)成立現場指揮中心 (D)劃設新聞媒體採訪區
【評論內容】
刑事鑑識規範 第20點
參、刑案現場初步處理二十、 實施現場封鎖,應視現場環境及事實需要而定,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得使用現場封鎖帶、警戒繩索、標示牌、警示閃光燈或其他器材,以達成保全現場為原則。 (二)封鎖範圍以三道封鎖線為原則,必要時得實施交通管制。 (三)初期封鎖之範圍宜廣,待初步勘察後,視實際需要再行界定封鎖範圍。【評論主題】2 境外犯罪的管轄係依何種順序之警察機關負責管轄:(A)被害人之工作地、被害人之居住地、被害人家屬居住地(B)被害人之居住地、被害人之工作地、被害人家屬居住地(C)被害人家屬居住地、被害人之工作地、被
【評論內容】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30條
第五節 責任區分
三十、犯罪案件管轄責任區分如下:
(一)單一犯罪行為之案件:
1.同一處所者:由刑案現場發生地之警察機關偵辦。
2.非同一處所者:由有管轄責任之警察機關偵辦,管轄責任機關有二以上者,由受理報案或接獲通報在先之機關負責偵辦,其他警察機關將有關資料送請併案偵辦。
(二)非單一犯罪行為之案件:
1.同一處所者:由刑案現場發生地之警察機關偵辦。
2.非同一處所者:由有管轄責任之警察機關偵辦,二以上有管轄責任者,由受理報案或接獲通報在先之機關負責偵辦,其他警察機關將有關資料送請併案偵辦。
(三)涉及本署鐵路、航空、國道、各港務警察局之管轄區域,及保二、保三總隊管轄責任之案件,由各專業警...
【評論主題】8 下列敘述何者非屬勘察原則的內涵?(A)由左而右 (B)由近而遠 (C)由前而後 (D)由明顯到潛伏
【評論內容】
刑事鑑識手冊
二十五、現場勘察之步驟參考如下: (一)由外而內:從戶外逐步勘察及於戶內現場中心。 (二)由近而遠:以現場為中心,向外延伸,由點而線,由平面至立體,追蹤發現可疑跡證。 (三)由低而高:由地面開始勘察,依次是門、窗、牆壁,而後及於天花板。現場範圍廣闊者,宜尋找制高點,進行全面觀察。 (四)由右而左或由左而右:無論由右而左或由左而右,均應按步就班,不能忽左忽右。 (五)由顯至潛:現場跡證明顯者先行勘察,再逐步發掘潛伏之跡證。
【評論主題】10 下列何者不是新修正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內容?(A)通信紀錄納入規範(B)監聽票一案一卷(C)監錄內容顯然與監察目的無關者,不得作成譯文(D)增訂調取通信紀錄採令狀主義
【評論內容】
通訊監察書之聲請,應以單一監察對象為限,同一偵、他字或相牽連案件,得同時聲請數張通訊監察書。
【評論主題】一、職業衛生活動的最終目的之一是暴露控制,以減少暴露來預防工作者健康的損害,請問有那些工程改善和管理策略可以採用?(25 分)
【評論內容】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B)。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相關判解】院解字第3962號*院字第2025號*院字第1921號
【評論主題】7 有關警察法規之法律屬性問題,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A)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之費用支給標準,屬救濟法性質(B)警察教育條例兼具組織法與行為法之性質(C)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屬行為法之性質(D)警察
【評論內容】
警械使用條例:行為法
警察法、警察教育條例、警察服制條例:組織法
警察職權行使法:行為法
警察勤務條例:組織法兼行為法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組織法
【評論主題】28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規定,在下列那一情形下,雇主得不經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A)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一星期內達兩日者(B)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時(C)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
【評論內容】
勞動基準法第12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評論主題】30 依公司法之規定,下列何人可以擔任公司監察人?(A)曾犯詐欺罪,經受有期徒刑 1 年以上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 2 年者(B)公司經理人(C)與董事為配偶或直系血親(D)當選為董事之法人股東
【評論內容】
公司法第222條
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評論主題】17.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稱為:(A)委託事項 (B)委辦事項 (C)委任事項 (D)自治事項
【評論內容】
委任:係指有隸屬關係機關間管轄權之變動,專指上級對下級的權限移轉
委託:係指不相隸屬,有兩種可能,一是機關對機關間權限委託,二是機關與人民之間的公權力行使委託
委辦:係指中央對地方政府之委託辦理事項
【評論主題】38.下列何者為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特種工商業範圍表」之特種工商業?(A)旅宿業 (B)理髮業(C)鑰匙業 (D)機車保管業(E)保全業
【評論內容】
爆竹煙火業、委託寄售及舊貨業、汽機車修配保管業、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業、旅宿業、理髮業、當鋪業、沐浴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事業、舞廳業、舞場業、歌廳戲劇院業、視聽歌唱類、隔間式錄影節目帶播放映場業、電動玩具類遊藝場業、按摩業、妓女戶、警械業
【評論主題】38.下列何者為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特種工商業範圍表」之特種工商業?(A)旅宿業 (B)理髮業(C)鑰匙業 (D)機車保管業(E)保全業
【評論內容】
爆竹煙火業、委託寄售及舊貨業、汽機車修配保管業、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業、旅宿業、理髮業、當鋪業、沐浴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事業、舞廳業、舞場業、歌廳戲劇院業、視聽歌唱類、隔間式錄影節目帶播放映場業、電動玩具類遊藝場業、按摩業、妓女戶、警械業
【評論主題】36.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有關「物之沒入」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查禁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入之(B)違序行為所生之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入之(C)違序行為所得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
【評論內容】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
左列之物沒入之:
一、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
二、查禁物。
前項第一款沒入之物,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第二款之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入之。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之。但沒入,應符合比例原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3條
沒入,與其他處罰併宣告之。但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宣告沒入:一、免除其他處罰者。
二、行為人逃逸者。
三、查禁物。
【評論主題】30 You don’t have a search warrant; therefore, the evidence you get will be ________ at court.(A)exc
【評論內容】你沒有搜索令,因此你所得到的證據將在法庭上被排除
【評論主題】28 People who commit minor crimes, such as traffic offences, should have their _______ revoked.(A)li
【評論內容】
犯下輕微罪刑的人,像是交通違規,應該撤銷他們的駕照
A.駕照;執照
B.說明;陳述
C.警告;告誡
D.訪問:探望
【評論主題】28 People who commit minor crimes, such as traffic offences, should have their _______ revoked.(A)li
【評論內容】
犯下輕微罪刑的人,像是交通違規,應該撤銷他們的駕照
A.駕照;執照
B.說明;陳述
C.警告;告誡
D.訪問:探望
【評論主題】11.協助處理違反國家公園、森林與自然保育、環境、水資源保護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執行食品、藥物安全等相關法令案件之查緝、取締或危害排除,屬下列何機關之職掌?(A)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B)內政
【評論內容】
隸屬內政部警政署
保安警察第一總隊(臺北市北投區:石牌營區、新北市三峽區:三峽營區、桃園市八德區:大湳營區)負責臺灣北部與花蓮縣機動警力,下轄專司反恐維安特勤隊。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新北市中和區)維護經濟部國營事業機構、科學工業園區安全暨保護智慧財產權。保安警察第三總隊(新北市新店區)負責財政部機關安全及協助海關勤務。保安警察第四總隊(臺灣省彰化縣彰化市:親愛營區)負責臺灣中部地區機動警力。保安警察第五總隊(高雄市仁武區:仁武營區)負責臺灣南部地區與台東縣機動警力。保安警察第六總隊(臺北市中正區)中央政府機關、外交代表機構、臺北地區政府首長寓所警衛勤務與官員保護。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臺北市文山區)負責臺灣銀行各發庫分行、以及環保事項與國家公園的警察業務。源自維基百科
【評論主題】31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有關資料註銷或銷毀,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資料之註銷或銷毀將危及被蒐集對象值得保護之利益者,亦可不必註銷或銷毀(B)警察依法取得之資料對警察之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者,仍
【評論內容】
感謝糾正
【評論主題】35 依據集會遊行法規定,對主管機關不予許可等之申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負責人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之通知,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 5 日內提出申復(B)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有理由者,應即
【評論內容】
(A)負責人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之通知,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 2 日內提出申復
(B)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有理由者,撤銷或變更原通知
(D)針對集會遊行不予許可提出之申復,不影響原通知之效力
【評論主題】30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合理懷疑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得對其作如何處置?(A)搜索其住所 (B)扣留其物品 (C)查證其身分 (D)檢驗其血液
【評論內容】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六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 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評論主題】12 警察機關對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嫌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採取下列何種措施?(A)逕行拘提 (B)逕行移送法院(C)強制其到場 (D)逕行裁處
【評論內容】
社會秩序維護法42條
對於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行為,並得逕行通知到場;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但確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而無逃亡之虞者,得依前條規定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48條
警察機關對於違反本法之嫌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逕行裁處之。【評論主題】1 依憲法本文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關於中華民國領土之敘述,何者正確?(A)採列舉方式規定之(B) 已規定領土變更之程序(C) 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屬法律問題(D)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可由行使司法權之
【評論內容】
憲法增修第4條第五項
第4條(立法委員之選舉) (1)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2)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3)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評論主題】20 司法院釋字第 509 號解釋指出關於誹謗罪,「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乃是以下何種原則的表現? (A)
【評論內容】
這個原則規範了政府官員,或是政治人物,只有在他們舉證,證實新聞媒體具有「真實惡意」的前提下,才能對新聞媒體的報導提出誹謗訴訟。美國最高法院認為,所謂的真實惡意是指,明知這個資訊是錯誤不實的(knowledge that the information was false);或完全漠視,或者不顧它是不是錯誤的(or with reckless disregard of whether it was false or not)。
中華民國大法官在第509號解釋案,採納了這個原則,認為,「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大法官蘇俊雄提出的協同意見書,對此做了更嚴格的限制:「只要行為人並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因重大的過失或輕率而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符,皆應將之排除於第310條之處罰範圍外」。
【評論主題】66 甲欲殺害其父 A,向不知情之乙借得美工刀一把作為工具,持刀找尋 A 下手,誤認 B 為 A,將 B 殺死,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誤 B 為 A 而殺之,成立殺人未遂及過失致死罪
【評論內容】
客體錯誤:行為人主觀上欲為攻擊之客體,在客觀上卻發生不如意思支配之預期情形
依題目來看在客體上為等價關係(人 VS 人),故不影響刑責,成立殺人既遂罪
不等價(人 VS 物)
本罪未遂+失誤過失
【評論主題】6.依「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警械執照應每幾年換領1次?(A)1年 (B)2年(C)3年(D)4年
【評論內容】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8條
經依前條申請許可購置之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或防暴網,應集中保管,並列冊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備查。異動時,亦同。 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不得轉讓或借與他人使用,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核發警械執照。 警械執照應每二年換領一次。持有人應隨身攜帶,並不得轉讓或借與他人使用,如有毀損、遺失或滅失,應即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補發。
【評論主題】1453依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3項規定,直轄市法規及縣(市)規章規定有罰鍰者,其最高額度為:(A)新台幣5萬元(B)新台幣10萬元(C)新台幣15萬元(D)新台幣20萬元
【評論內容】第26條(自治條例)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評論主題】3300以下列舉之事項,何者不得為歸扣之標的?(A)因結婚而為之贈與 (B)因分居為之贈與(C)因留學深造而為之贈與 (D)因營業而為之贈與
【評論內容】
歸扣:指當繼承人於被繼承人生前受有特種贈與,在計算應繼分數額時,應先將所得利益歸入遺產,再自應繼分中扣除之。
歸扣規定在民法第1173條。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前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財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16.甲向警察提出告訴稱:「乙、丙聯手分別用我的手機和筆記型電腦向我丟來,打傷我的臉和胸部,手機和電腦也都掉到地上壞了,我要告乙傷害罪」,依最高法院之見解,甲對乙之傷害行為提出告訴之效力為何?(A)
【評論內容】
第 353 條 (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罪)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54 條(毀壞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 357 條 (告訴乃論)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因此可知道刑法354為告訴乃論,而傷害罪為非告訴乃論
依題目「乙、丙聯手分別用我的手機和筆記型電腦向我丟來,打傷我的臉和胸部,手機和電腦也都掉到地上壞了,我要告乙傷害罪」可知道354為告訴乃論,需提起告訴國家才會開始處理,而傷害罪只要國家知情,就會進行處理,因此B選項效力不及於乙之毀損器物罪為正確的
【評論主題】28.依最高法院判例之見解,下列敍述何者正確?(A) 在醫院充當助手的甲,如非擔任治療業務,則其對於求診者施藥致死,甲成立普通過失致死罪(B) 甲見乙將其所配帶裝有子彈的手槍取出把玩時,未加阻止,致手
【評論內容】
89年 8075 號判例
要旨:【評論主題】14.自由心證原則係指下列何者?(A) 證據能力之有無由法官自由判斷 (B) 證據價值之高低由法官自由評價(C) 證據方法由法官自由選擇(D) 證明之程度由法官自由決定
【評論內容】
證據與待證事實間關係的強弱,是謂證據的證明力。法官根據某證據的證明力的強弱,決定是否採用該證據以作成判決。在這之前,法官必須在不受非法外力干擾下,獨自在心中依據論理及經驗法則理解證據所代表的意義,以評估證據的證明力。這個過程就是「自由心證」。
【評論主題】9 有關辯護人之選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偵查中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應以檢察官為限 (B)偵查中選任辯護人每一犯罪嫌疑人最多選任兩人 (C)偵查中選任的辯護人不以律師為限 (D)犯罪嫌疑人選任辯
【評論內容】
刑事訟訴法
第 28 條【評論主題】6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 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下列何機關聲請交付審判? (A)該管第一審法院 (B)最高法院檢
【評論內容】
刑事訴訟法
第 258-1 條【評論主題】7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中羈押期間,含延長羈押在內,最長期間為下列何者? (A)1 個月 (B)2個月 (C)4 個月 (D)6 個月
【評論內容】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中羈押期間,含延長羈押在內,最長期間為下列何者?
題目重點在偵查中,而非審判中。
刑事訴訟法
第 108 條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前項裁定,除當庭宣示者外,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被告者,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視為撤銷羈押。審判中之羈押期間,自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之日起算。起訴或裁判後送交前之羈押期間算入偵查中或原審法院之羈押期間。羈押期...【評論主題】21 刑事訴訟法有關司法警察製作筆錄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筆錄應向受詢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詢以記載有無錯誤(B)受詢問人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筆錄(C)犯罪嫌疑人有關詢問
【評論內容】
刑事訴訟法
第 43-1 條【評論主題】16 刑事訴訟法有關偵查不公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檢察官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B)司法警察官不必遵守法令規定,得任意公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評論主題】4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下列何種搜索扣押並未限制?(A)夜間搜索公眾可出入且仍在公開時間內之處所 (B)搜索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C)搜索婦女之身體 (D)職務上應守秘密之公務員保管之物
【評論內容】
刑事訴訟法
第 147 條【評論主題】20 下列何者,非屬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所規定,情況急迫得逕行拘提者?(A)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B)在執行或在押中脫逃者(C)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
【評論內容】
刑事訴訟法
第 76 條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第 88-1 條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評論主題】19 下列有關扣押之敘述,何者錯誤?(A)易生危險之扣押物,得照相或錄影後毀棄之(B)扣押物無留存必要者,得不待檢察官命令或法院裁定,逕予發還之(C)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所未記載者,亦得扣押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評論主題】25 司法警察依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規定,執行逕行搜索後,應於執行後幾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A) 3 日 (B) 4 日 (C) 5 日 (D) 6 日
【評論內容】
刑事訴訟法
第 131 條【評論主題】6 司法警察製作筆錄時,受詢問人如拒絕回答或拒絕在筆錄上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不得強制為之(B)基於筆錄完整性得強制為之(C)應將其拒絕原因或理由記載於筆錄上(D)將其拒絕原因
【評論內容】
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影要點
六、製作筆錄實施錄音、錄影時,不必拘泥於文句辭藻,應求其通俗易解 ,保留原語氣,登載於筆錄內時,應與受詢人真意相符。七、受詢人如拒絕回答或拒絕在筆錄上簽名、蓋章或捺指印時,應將其拒 絕原因或理由記載於筆錄上,並由詢問人以口頭敘明事由,全程連續 錄音,必要時全程連續錄影。八、詢問筆錄經交受詢問人閱覽或向其朗讀後,受詢人請求將記載增、刪 、變更者,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筆錄,並應同時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全程連續錄影。九、錄音、錄影製作完成後,應做好防護消音、消影措施。錄音、錄影帶上應載明受詢人姓名、所犯罪名、詢問之起、訖時間、 詢問地點,加封緘後由錄製者及受詢人簽名捺印。【評論主題】10 下列何者不是新修正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內容?(A)通信紀錄納入規範(B)監聽票一案一卷(C)監錄內容顯然與監察目的無關者,不得作成譯文(D)增訂調取通信紀錄採令狀主義
【評論內容】
通訊監察書之聲請,應以單一監察對象為限,同一偵、他字或相牽連案件,得同時聲請數張通訊監察書。
【評論主題】8 下列敘述何者非屬勘察原則的內涵?(A)由左而右 (B)由近而遠 (C)由前而後 (D)由明顯到潛伏
【評論內容】
刑事鑑識手冊
二十五、現場勘察之步驟參考如下: (一)由外而內:從戶外逐步勘察及於戶內現場中心。 (二)由近而遠:以現場為中心,向外延伸,由點而線,由平面至立體,追蹤發現可疑跡證。 (三)由低而高:由地面開始勘察,依次是門、窗、牆壁,而後及於天花板。現場範圍廣闊者,宜尋找制高點,進行全面觀察。 (四)由右而左或由左而右:無論由右而左或由左而右,均應按步就班,不能忽左忽右。 (五)由顯至潛:現場跡證明顯者先行勘察,再逐步發掘潛伏之跡證。
【評論主題】3 刑案現場的封鎖範圍以三道封鎖線為原則外,必要時得作適當處置,下列處置何者較為適當?(A)驅散觀看群眾 (B)實施交通管制(C)成立現場指揮中心 (D)劃設新聞媒體採訪區
【評論內容】
刑事鑑識規範 第20點
參、刑案現場初步處理二十、 實施現場封鎖,應視現場環境及事實需要而定,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得使用現場封鎖帶、警戒繩索、標示牌、警示閃光燈或其他器材,以達成保全現場為原則。 (二)封鎖範圍以三道封鎖線為原則,必要時得實施交通管制。 (三)初期封鎖之範圍宜廣,待初步勘察後,視實際需要再行界定封鎖範圍。【評論主題】2 境外犯罪的管轄係依何種順序之警察機關負責管轄:(A)被害人之工作地、被害人之居住地、被害人家屬居住地(B)被害人之居住地、被害人之工作地、被害人家屬居住地(C)被害人家屬居住地、被害人之工作地、被
【評論內容】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30條
第五節 責任區分
三十、犯罪案件管轄責任區分如下:
(一)單一犯罪行為之案件:
1.同一處所者:由刑案現場發生地之警察機關偵辦。
2.非同一處所者:由有管轄責任之警察機關偵辦,管轄責任機關有二以上者,由受理報案或接獲通報在先之機關負責偵辦,其他警察機關將有關資料送請併案偵辦。
(二)非單一犯罪行為之案件:
1.同一處所者:由刑案現場發生地之警察機關偵辦。
2.非同一處所者:由有管轄責任之警察機關偵辦,二以上有管轄責任者,由受理報案或接獲通報在先之機關負責偵辦,其他警察機關將有關資料送請併案偵辦。
(三)涉及本署鐵路、航空、國道、各港務警察局之管轄區域,及保二、保三總隊管轄責任之案件,由各專業警...
【評論主題】30.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憲法第19條規定所揭示之租稅法律主義,係指人民應依法律所定之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項而負納稅之義務(B)
【評論內容】
憲法s143
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 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 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 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 共享之。 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 並規定其適當經營之面積。
【評論主題】19.下列對於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管轄」之敘述,何者正確?(A)警察局及其分局、派出所,就該管區域內之違反本法案件有管轄權(B)專業警察機關,得經警政署核准就該管區域內之違反本法案件行使其管轄權(C)保
【評論內容】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35條
警察局及其分局,就該管區域內之違反本法案件有管轄權。在地域遼闊交通不便地區,得由上級警察機關授權該管警察所、警察分駐所行使其管轄權。
專業警察機關,得經內政部核准就該管區域內之違反本法案件行使其管轄權。
第37條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簡易庭 (以下簡稱簡易庭) ,以法官一人獨任行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普通庭 (以下簡稱普通庭) ,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
【評論主題】4.警察所為之命令或處分,如有違法或不當,人民得依法訴請行政救濟。下列何者不屬之?(A)警察告發違規 (B)警察取締違序(C)警察強制群眾解散 (D)警察發布行政命令
【評論內容】
行政命令分為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兩種,都是一般抽象之規定,法規命令依據法律授權,行政規則依據權限或職權,法規命令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行政規則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法規命令對不特定人民,行政規則為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