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合理懷疑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得對其作如何處置?
(A)搜索其住所
(B)扣留其物品
(C)查證其身分
(D)檢驗其血液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60452
統計:A(13),B(6),C(510),D(2),E(0)

用户評論

Shi Wen LI】評論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 分之必要者。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處所者。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