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eng(坐四望三)】評論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4 條警察機關對於情節輕微而事實明確之違反本法案件,得不經通知、訊問逕行處分。但其處罰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或申誡為限。行政罰法 第 19 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前項情形,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PS: 2個不一樣,別搞錯了
【spider4069889】評論
統整 行政罰法是3000以下 社維法則是150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