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9 跟蹤乃偵查人員為達成偵查犯罪任務,對特定之人或物等偵查對象所作的一種秘密而持續的觀察活動,又稱為:(A)固定觀察 (B)靜態觀察 (C)公開觀察 (D)流動觀察
【評論內容】
考選部答案為 D,請修正
【評論主題】38 關於警察處理火(炸)藥及爆炸物之原則,下列何者錯誤?(A)為完整採證應將爆裂物直接送鑑,不可拆解(B)火(炸)藥送鑑時宜先由爆裂物處理人員酌採 0.5 公克,以紙張包妥後置入塑膠證物袋內(C)爆
【評論內容】
考選部答案為 A,請修正
【評論主題】37 警察實施現場勘察蒐證照相應求真、求實,並足以傳達案情參考訊息,下列何者錯誤?(A)從不同角度現場全貌拍攝 (B)拍攝現場相關位置(C)拍攝現場內重要跡證 (D)拍攝長官蒞臨視導刑案現場
【評論內容】
考選部答案為D,請修正
【評論主題】10 依據警用巡邏車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之規定,執行下列非緊急任務時,得啟用警示燈,但不得任意啟用警鳴器:①執行專案勤務、路檢及重點巡邏任務 ②維護交通秩序或本身安全 ③緝捕現行犯、逃犯④現場處理一般交
【評論內容】
選項均為①①①,請修正!
【評論主題】5 警察機關因應轄區治安狀況需要,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6 款及第 2 項規定,事先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規劃指定路段設置管制站,凡行經指定路段及管制站之人,警察即得查證其身分。指定要件
【評論內容】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選項錯誤,請修正!
【評論主題】2 基於警察執法界限之警察公共原則,警察權行使時,應遵守那三大界限?①私生活不可侵犯原則 ②私人住所不可侵犯原則 ③不干涉民事法律關係原則 ④法不入家門原則(A)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③④(D)②
【評論內容】
選項均為①①①,請修正!
【評論主題】50 At least 33 miners are confirmed dead from an explosion at a coal mine in the Ukrainian city of D
【評論內容】
試題錯誤,請修正,謝謝!
At least 33 miners are confirmed dead from an explosion at a coal mine in the Ukrainian city of Donetsk. Mostof the injured miners are suffering from severe burns, smoke _______and shock and are treated in the hospital.
【評論主題】7 依據警察勤務條例規定,下列何者為勤務規劃監督機構,負責轄區警察勤務之規劃、指揮、管制、督導及考核,並對重點性勤務,得逕為執行?(A)內政部警政署 (B)警察局 (C)警察分局 (D)分駐(派出)所
【評論內容】
警察勤務條例
第 9 條 警察分局為勤務規劃監督及重點性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規劃、指揮、管制、督導及考核轄區各勤務執行機構之勤務實施,並執行重點性勤務。
第 10 條 警察局為勤務規劃監督機構,負責轄區警察勤務之規劃、指揮、管制、督導及考核,並對重點性勤務,得逕為執行。
PS: 記法在於,警察局(上級機構,監督) 警察分局(下級機構,監督及執行),常理推斷就是 上級負責監督,下級負責執行。而分局之下還有派出所,所以就是監督及執行機構。警察局,得逕為執行,換句話就是 不做事,只出嘴 要不要執行都可以。
【評論主題】34.對於刑罰與懲戒的關係,下列何者有誤?(A)同一行為已受免訴之宣告,仍得為懲戒處分(B)同一行為已受無罪之宣告,仍得為懲戒處分(C)同一行為受免刑之宣告而未褫奪公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D)同一行為
【評論內容】
公務員懲戒法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第22條
同一行為,不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二次懲戒。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第39條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但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依前項規定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舊公務員懲戒法
第31條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戒程序。但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
依前項規定停止審議程...
【評論主題】5 員警執行交通違規稽查勤務時,攔查一輛 35 噸傾卸式半聯結車滿載砂石,該砂石車經固定地磅過磅總重有 45 噸,該員警應如何正確處置?(A)違規超載依法舉發,責令其於 1 小時內改正之(B)違規超載
【評論內容】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29-2 條
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重量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並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其應歸責於汽車駕駛人時,除依第三項規定處汽車駕駛人罰鍰及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點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所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者,處汽車駕駛人罰鍰,其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第三項規定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
有前二項規定之情形者,應責令改正或當場禁止通行,並處新臺幣一萬元罰鍰,超載十公噸以下者,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一千元;超載逾十公噸至二十公噸以下者,以總超...
【評論主題】貨暢其流是現成商業社會所追求的,在促進商品流通的過程中,除了商流、金流、物流外,還需要下列何者?(A)領導流(B)資訊流(C)技術流(D)作業流
【評論內容】物商資金(貨暢其流可以 - 勿傷資金)
【評論主題】7 依據警察勤務條例規定,下列何者為勤務規劃監督機構,負責轄區警察勤務之規劃、指揮、管制、督導及考核,並對重點性勤務,得逕為執行?(A)內政部警政署 (B)警察局 (C)警察分局 (D)分駐(派出)所
【評論內容】
警察勤務條例
第 9 條 警察分局為勤務規劃監督及重點性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規劃、指揮、管制、督導及考核轄區各勤務執行機構之勤務實施,並執行重點性勤務。
第 10 條 警察局為勤務規劃監督機構,負責轄區警察勤務之規劃、指揮、管制、督導及考核,並對重點性勤務,得逕為執行。
PS: 記法在於,警察局(上級機構,監督) 警察分局(下級機構,監督及執行),常理推斷就是 上級負責監督,下級負責執行。而分局之下還有派出所,所以就是監督及執行機構。警察局,得逕為執行,換句話就是 不做事,只出嘴 要不要執行都可以。
【評論主題】34.對於刑罰與懲戒的關係,下列何者有誤?(A)同一行為已受免訴之宣告,仍得為懲戒處分(B)同一行為已受無罪之宣告,仍得為懲戒處分(C)同一行為受免刑之宣告而未褫奪公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D)同一行為
【評論內容】
公務員懲戒法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第22條
同一行為,不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二次懲戒。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第39條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但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依前項規定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舊公務員懲戒法
第31條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戒程序。但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
依前項規定停止審議程...
【評論主題】5 員警執行交通違規稽查勤務時,攔查一輛 35 噸傾卸式半聯結車滿載砂石,該砂石車經固定地磅過磅總重有 45 噸,該員警應如何正確處置?(A)違規超載依法舉發,責令其於 1 小時內改正之(B)違規超載
【評論內容】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29-2 條
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重量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並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其應歸責於汽車駕駛人時,除依第三項規定處汽車駕駛人罰鍰及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點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所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者,處汽車駕駛人罰鍰,其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第三項規定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
有前二項規定之情形者,應責令改正或當場禁止通行,並處新臺幣一萬元罰鍰,超載十公噸以下者,以總超載部分,每一公噸加罰新臺幣一千元;超載逾十公噸至二十公噸以下者,以總超...
【評論主題】貨暢其流是現成商業社會所追求的,在促進商品流通的過程中,除了商流、金流、物流外,還需要下列何者?(A)領導流(B)資訊流(C)技術流(D)作業流
【評論內容】物商資金(貨暢其流可以 - 勿傷資金)
【評論主題】46 有關查證犯罪嫌疑人之供述是否實在,下列何者錯誤?(A)犯罪嫌疑人已在筆錄自白犯行,就可直接移送(B)犯罪嫌疑人及共犯之供述須合乎情理、經驗法則與現場實際情況吻合(C)所供犯罪動機及犯行經過,有關
【評論內容】
考選部答案為 A,請修正
【評論主題】44 司法警察對自行到場說明案情之行為人,如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要採取其指紋不配合時,應如何處置?(A)簽請警察局局長同意核可強制採取 (B)得違反犯罪嫌疑人之意思強制採取(C)通知其家屬
【評論內容】
考選部答案為 D,請修正
【評論主題】45 警察機關根據查贓資料獲取證據,進而提供擴大偵辦,將罪犯繩之以法,下列何者非警察查贓目的?(A)犯嫌犯罪動機 (B)獲取破案獎金 (C)推定犯罪人數 (D)循線追查犯嫌
【評論內容】
考選部答案為 B,請修正
【評論主題】37 警察實施現場勘察蒐證照相應求真、求實,並足以傳達案情參考訊息,下列何者錯誤?(A)從不同角度現場全貌拍攝 (B)拍攝現場相關位置(C)拍攝現場內重要跡證 (D)拍攝長官蒞臨視導刑案現場
【評論內容】
考選部答案為D,請修正
【評論主題】41 司法警察在詢問犯罪嫌疑人時,下列有關權利告知的敘述,何者正確?(A)詢問過程結束後再給權利告知書(B)告知權利事項已有給書面資料不需記明於筆錄(C)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告知後有變更不需再告知
【評論內容】
考選部答案為 D,請修正
【評論主題】38 關於警察處理火(炸)藥及爆炸物之原則,下列何者錯誤?(A)為完整採證應將爆裂物直接送鑑,不可拆解(B)火(炸)藥送鑑時宜先由爆裂物處理人員酌採 0.5 公克,以紙張包妥後置入塑膠證物袋內(C)爆
【評論內容】
考選部答案為 A,請修正
【評論主題】40 警察對於通聯紀錄正確綜合研析,才能推理出持用電話者作案行為軌跡,下列何者不是研析必要要件?(A)受話時間 (B)電話號碼 (C)訊號發射強度 (D)基地台位置
【評論內容】
考選部答案為 C,請修正
【評論主題】39 跟蹤乃偵查人員為達成偵查犯罪任務,對特定之人或物等偵查對象所作的一種秘密而持續的觀察活動,又稱為:(A)固定觀察 (B)靜態觀察 (C)公開觀察 (D)流動觀察
【評論內容】
考選部答案為 D,請修正
【評論主題】49 下列何者不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8 條規定,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之人員?(A)保育人員 (B)矯正人員 (C)保全人員 (D)村(里)幹
【評論內容】
節錄自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8 條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矯正人員、村(里)幹事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評論主題】48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A)衛生福利部 (B)內政部警政署 (C)刑事警察局 (D)法務部
【評論內容】
節錄自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4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評論主題】46 有關查證犯罪嫌疑人之供述是否實在,下列何者錯誤?(A)犯罪嫌疑人已在筆錄自白犯行,就可直接移送(B)犯罪嫌疑人及共犯之供述須合乎情理、經驗法則與現場實際情況吻合(C)所供犯罪動機及犯行經過,有關
【評論內容】
一百七十八、犯罪嫌疑人雖經自白,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查證時,應嚴守秘密,並講求迅速、深入、澈底與完整。
一百七十九、查證犯罪嫌疑人之供述是否實在,應注意下列情形:
(一)犯罪嫌疑人及其共同正犯之供述須合乎情理與經驗法則,且必須與現場實際情況及痕跡證物相吻合。
(二)所供犯罪動機及犯行經過,尤其是有關人、事、時、地、物等因素,均須逐項查證明確。
(三)主嫌犯與共犯及證人之供詞,如有矛盾不實,應深入查證明確。
【評論主題】44 司法警察對自行到場說明案情之行為人,如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要採取其指紋不配合時,應如何處置?(A)簽請警察局局長同意核可強制採取 (B)得違反犯罪嫌疑人之意思強制採取(C)通知其家屬
【評論內容】
一百四十七、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得違反犯罪嫌疑人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
自行到場或經通知到案之犯罪嫌疑人,不接受前項之採證行為,有採證必要者,得報請該管檢察官勘驗或請求核發鑑定許可書,強制採取。
前項請求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時,應以書面為之,但如案件已有檢察官指揮者,得以言詞為之。
區別在於:【評論主題】43 司法警察實施搜索時,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有關搜索事項,下列何者錯誤?(A)司法警察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記明筆錄(B)應注意受搜索人有無同意之權(C)對受搜索人不得使用強
【評論內容】
(A)刑事訴訟法第 131-1 條 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B)而對處所為搜索時,該處所之所有人、住居權人或有管領權利之人為受搜索人,該受搜索人為同意權人,但對於共同住居且相互有使用權者或有共同管領權利者,必須兼具共通進入及相互使用二種要件,才具有共同權限,始為適格之同意權人,且此處之同意權人,所能同意搜索之範圍,僅限於自己有權決定之部分(D)(法務部96年5月28日法檢字第0960801837號研究意見參照)
(C)至同意搜索,明定須經受搜索人「自願性」同意者,係指該同意必須出於受搜索人之自主性意願,非出自執行人員明示或暗示之強暴、脅迫、隱匿身分等不正方法,或因受搜索人欠缺搜索之認識所致而言。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台上字第5184號)
【評論主題】31 有關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警察發覺之犯罪坦承供述者,稱為:(A)自首 (B)自白 (C)投案 (D)備案
【評論內容】
自首係指犯罪未被發覺前,即主動向司法機關申告 (參照刑法第62條);
自白則是指行為人對於已被發覺的犯罪行為,承認自己的刑責。
【評論主題】24 關於現場勘察步驟,下列何者非刑事鑑識手冊所列現場勘察之參考步驟?(A)由外而內 (B)由近而遠 (C)由高而低 (D)由顯至潛
【評論內容】
現場勘察之參考步驟 :
(A)由外而內
(B)由近而遠
(C)由高而低 由低而高
(D)由顯至潛
【評論主題】23 關於長途解送人犯需使用公用之交通工具時,解送途中,應注意之事項,下列何者錯誤?(A)解送途中,避免人犯見客、購物、飲酒及循人犯要求任意隨同他往(B)人犯要求如廁時,應嚴防脫逃,如有二人同時要求如
【評論內容】
節錄自 解送人犯辦法
第 5 條 解送途中發生困難時,得請求當地憲警機關協助,被請求者,不得拒絕。
第 11 條
解送人犯之員警,於解送途中應注意左列事項:
二、解送途中,應避免人犯見客、購物、飲酒、及徇人犯要求任意隨同他適。
三、人犯要求如廁時,應嚴防藉機脫逃,若有二人以上同時要求如廁者, 應著其分批前往。
六、解送人犯乘坐車船時,勿令人犯靠近門窗,行經出入口處所時,應特 別注意防範。
【評論主題】20 關於搜索、扣押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B)旅店、飲食店或其他於夜間公眾可以出入之處所,仍在公開時間內者,夜間亦不得入內搜索或扣押(
【評論內容】
刑事訴訟法 第 147 條 左列處所,夜間亦得入內搜索或扣押:
一、假釋人住居或使用者。
二、旅店、飲食店或其他於夜間公眾可以出入之處所,仍在公開時間內者 。
三、常用為賭博、妨害性自主或妨害風化之行為者。
【評論主題】18 人民被逮捕、拘禁時,逮捕、拘禁之機關應即將逮捕、拘禁之原因、時間、地點及得依提審法聲請提審之意旨,以下列何者告知本人及其指定之親友,至遲不得逾 24 小時?(A)書面 (B)書面或電話 (C)書
【評論內容】
節錄自 憲法 第 8 條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評論主題】15 詢問犯罪嫌疑人,應先給與權利告知書或告知事項且記明於筆錄,下列何者非告知之事項?(A)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B)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C)得選
【評論內容】
第 95 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14 關於詢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應錄音,必要時全程連續錄音 (B)應錄影,必要時全程連續錄影(C)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應全程連續錄影 (D)應全程連續錄音,應全程連續錄影
【評論內容】
刑事訴訟法 第 100-1 條
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第一項錄音、錄影資料之保管方法,分別由司法院、行政院定之。
【評論主題】13 警察為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得使用通知書。通知書由下列何者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簽章?(A)派出所所長 (B)偵查隊長 (C)警察分局長 (D)警察局長
【評論內容】
一百、警察為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得使用通知書(格式如附件三),通知其到場接受詢問,惟案件未經調查且非有必要,不得任意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
前項通知書,應記載下列事項,由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簽章,以派員或郵寄方式送達犯罪嫌疑人:
(一)犯罪嫌疑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
(二)涉嫌之罪名。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特別事項,例如應攜帶物品等,得於注意欄內註明。
前項送達,除由郵務人員為之者外,應於非例假日之日間行之。但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者或因案情需要經簽報其主管長官核准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11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之規定,實施偵查應循被害人關係、犯罪行為人關係、財物關係及下列何種關係清查發掘線索?(A)通聯關係 (B)網絡關係 (C)場所關係 (D)血緣關係
【評論內容】
八十九、實施偵查應循下列關係清查發掘線索:
(一)被害人關係:被害人身分、財產、親友、部屬、僱傭、感情、恩怨及其他案發前後之動態關係。
(二)犯罪行為人關係:從現場勘察瞭解犯罪嫌疑人之犯行,依犯罪方法、習慣、時間、使用工具,研判其職業、身分;再依調查訪問所得,判斷犯罪嫌疑人之衣著、體格、年齡、面貌及特徵等,著手清查犯罪嫌疑人。如犯罪嫌疑人係慣犯,通常可從紀錄資料中發現。
(三)財物關係:從被害人所損失之財物、犯罪嫌疑人所用之物及犯罪行為人所得之物,依其關係著手清查。
(四)場所關係:從犯罪嫌疑人可能出入、活動、藏匿等場所及贓物可能寄藏銷售場所著手清查。
【評論主題】9 偵查利用電腦網路犯罪案件,為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之必要時,下列何者之罪得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聲請通訊監察書?(A)刑法第 235 條散布猥褻物品罪 (B)刑法第
【評論內容】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5 條
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下列各款罪嫌之一,並危害國家安全、經濟秩序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
二、刑法第一百條第二項之預備內亂罪、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預備暴動內亂罪或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一百三十一 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百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或第三百四十六條之罪。
【評論主題】8 經犯罪現場指揮官許可進入現場者,應著下列何者裝備?(A)帽套、手套、鞋套 (B)帽套、手套、護目鏡 (C)口罩、手套、護目鏡 (D)口罩、手套、鞋套
【評論內容】
六十五、實施犯罪調查,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實施前項封鎖時,應派員於封鎖線外警戒。非經現場指揮官同意,任何人不得進入,以免破壞現場跡證。經許可進入現場者,應著帽套、手套、鞋套或其他裝備。
【評論主題】7 關於受理告訴乃論案件,應注意事項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未逾越 3 個月之告訴期間(B)撤回告訴,應於第一審裁判前(C)由代理人代為告訴者,應出具委任書狀(D)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
【評論內容】
第 236-1 條
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但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並準用第二十八條及第
三十二條之規定。
第 237 條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第 238 條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第 239 條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評論主題】6 對有依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之相關規定查察防制,下列何者應列為重點對象?(A)治安顧慮或犯罪傾向者 (B)治安顧慮或妨害公務前科者(C)賭博罪前科者或妨害公務前科者 (D)賭博罪前科者或犯罪傾向者
【評論內容】
四十七、對有治安顧慮或犯罪傾向者,應列為重點對象,依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之相關規定查察防制,俾能早期發現犯罪。
【評論主題】5 下列關於情報諮詢工作之原則及規定,何者正確?(A)經遴選諮詢工作請求合作之對象,得給予義警證(B)經遴選諮詢工作請求合作之對象,得給予諮詢顧問證書(C)基於維護治安工作需要,在社會各階層、各行業物
【評論內容】
三十八、情報諮詢宜按工作性質,依下列原則辦理之:
(一)基於維護治安工作需要,在社會各階層、各行業物色適當對象,吸收諮詢。
(二)針對特殊治安工作或偵辦重大案件需要,專案諮詢布置。
四十二、凡經遴選諮詢工作請求合作之對象,應依規定列冊備查,但不得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評論主題】4 警察機關因偵查犯罪之需要,得囑託他轄警察機關協助或處理。下列何者非囑託他轄警察機關協助或處理的工作?(A)搜索 (B)詢問證人 (C)追查贓證物 (D)詢問犯罪嫌疑人
【評論內容】
二十五、警察機關因偵查犯罪之需要,得囑託他轄警察機關代為調查證據、查詢犯罪嫌疑人、追查贓證物、詢問證人及犯罪嫌疑人等工作,受囑託之警察機關應給予必要協助或處理。
【評論主題】3 轄區內有 KTV、網咖、銀行、健身中心等場所,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之規定,下列那些場所應為重點諮詢地點?(A)KTV、網咖 (B)KTV、銀行(C)KTV、網咖、健身中心 (D)KTV、網咖、銀行、
【評論內容】
四十一、下列為不良分子經常出入藏匿或易於發生犯罪行為之場所,應定為重點諮詢地點:
(一)酒家、茶肆、舞廳、旅館業、三溫暖、歌廳、資訊休閒服務業(網咖等)、撞球場、電子遊戲場、夜總會、視聽中心(KTV等)、夜市、PUB或其他特定遊樂營業及易為不法分子混跡藏匿之處所。
(二)港口、機場、醫院、診所等罪犯可能潛逃、藏匿之處所。
(三)當舖業、銀樓珠寶業、舊貨業、資源回收業、委託寄售業、車輛修配保管業、中古車輛買賣業等易為銷贓處所。
【評論主題】2 內政部警政署和工業技術研究院共同發展的「警用無人機」巡檢應用系統,利用無人機快速、機動之特性,搭載警示燈、蜂鳴器、三模攝影機,可達到犯罪預防及下列何種輔警功能?(A)搜索扣押 (B)詢問證人 (C
【評論內容】
「警用無人機」巡檢應用系統,利用無人機快速、機動之特性,搭載警示燈、蜂鳴器、三模攝影機,達到犯罪預防、即時監控、日(夜)間蒐證等多項輔警功能。
資料來源:警政署與工研院首度揭露「警用無人機」,展現智慧警政新風貌
【評論主題】40 甲與乙皆為縣議員候選人,甲提供乙競選經費,代價為兩人當選後,於議長選舉時支持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甲所提供之競選經費仍可視為賄賂(B)乙於收受金援時尚非公務員,因此無法成立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評論內容】
節錄自 裁判字號:85年台上字第5119號
縣市議會正、副議長之設置及產生方式,並賦予全體縣市議員選舉及被選舉為正、副議長之權,自難謂選舉正、副議長亦屬縣市議員職務上之行為(PS:選舉議長非議員之職務行為);復依前述,刑法上之準受賄罪,須「於為公務員後履行」,始足當之(PS:刑法第123條 未當選或當選後未履行承諾行為, 即不成立該罪),而依前開規定,縣市議會正副議長之選舉,以無記名投票,分別互選之。所謂無記名投票,係指秘密投票而言,立法目的,乃在保障投票權人能免於不當干擾,依此一立法目的,自不容事後對個別之投票情形加以調查,投票權人亦不得任意將投票內容洩漏,以免產生不良影響,則該投票權人於為公務員後是否已依約履行,就理論上而言,亦屬無從認定。
【評論主題】10 依據警用巡邏車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之規定,執行下列非緊急任務時,得啟用警示燈,但不得任意啟用警鳴器:①執行專案勤務、路檢及重點巡邏任務 ②維護交通秩序或本身安全 ③緝捕現行犯、逃犯④現場處理一般交
【評論內容】
選項均為①①①,請修正!
【評論主題】5 警察機關因應轄區治安狀況需要,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6 款及第 2 項規定,事先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規劃指定路段設置管制站,凡行經指定路段及管制站之人,警察即得查證其身分。指定要件
【評論內容】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選項錯誤,請修正!
【評論主題】2 基於警察執法界限之警察公共原則,警察權行使時,應遵守那三大界限?①私生活不可侵犯原則 ②私人住所不可侵犯原則 ③不干涉民事法律關係原則 ④法不入家門原則(A)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③④(D)②
【評論內容】
選項均為①①①,請修正!
【評論主題】24 依據警察勤務條例規定,下列何種勤務方式係以查察奸宄,防止危害為主;並執行檢查、取締、盤詰及其他一般警察勤務?(A)臨檢 (B)路檢 (C)巡邏 (D)守望
【評論內容】
節錄自 警察勤務條例 第 11 條
警察勤務方式如下:
二、巡邏:劃分巡邏區(線),由服勤人員循指定區(線)巡視,以查察奸宄,防止危害為主;並執行檢查、取締、盤詰及其他一般警察勤務。
三、臨檢: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
四、守望:於衝要地點或事故特多地區,設置崗位或劃定區域,由服勤人員在一定位置瞭望,擔任警戒、警衛、管制;並受理報告、解釋疑難、整理交通秩序及執行一般警察勤務。
【評論主題】22 依據警察勤務條例規定,勤區查察由警勤區員警以家戶訪查方式,擔任下列那些任務?①犯罪預防②犯罪偵查 ③為民服務 ④社會治安調查(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評論內容】
節錄自 警察勤務條例 第 11 條
警察勤務方式如下:
一、勤區查察:於警勤區內,由警勤區員警執行之,以家戶訪查方式,擔任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其家戶訪查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評論主題】18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所列舉之職權類型,下列何者不屬之?(A)驅離 (B)管束 (C)扣押 (D)扣留
【評論內容】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
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警察法 第 9 條
警察依法行使左列職權:
一、發佈警察命令。
二、違警處分。
三、協助偵查犯罪。
四、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
五、行政執行。
六、使用警械。
七、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
八、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
【評論主題】16 警察法第 5 條有關全國性警察業務所稱之各種專業警察業務,下列何者不屬之?(A)鐵路 (B)航空 (C)保安 (D)森林
【評論內容】
警察法 第 5 條
內政部設警政署 (司) ,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並掌理左列全國性警察業務:
一、關於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及協助地方治安之保安警察業務。
二、關於保護外僑及處理涉外案件之外事警察業務。
三、關於管理出入國境及警備邊疆之國境警察業務。
四、關於預防犯罪及協助偵查內亂外患重大犯罪之刑事警察業務。
五、關於防護連跨數省河湖及警衛領海之水上警察業務。
六、關於防護國營鐵路、航空、工礦、森林、漁鹽等事業設施之各種專業
警察業務。
【評論主題】15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範,下列何者並非對警察行使職權之救濟方式?(A)訴願 (B)行政訴訟 (C)請求國家賠償 (D)民事訴訟
【評論內容】
節錄自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第 30 條 警察違法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人民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評論主題】14 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3 條所稱警察官規,下列何者屬之?中央與地方各級警察人員之:①官等 ②編制③職務 ④俸給(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評論內容】
節錄自 警察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由中央立法事項如左:
一、警察官制,指中央與地方各級警察機關之組織、編制等事項。
二、警察官規,指中央與地方各級警察人員之官等、俸給、職務等階、及官職之任免、遷調、服務、請假、獎懲、考績、退休、撫卹等事項。
【評論主題】4 為使員警勤息合宜、休宿適當,勤務時間依警察勤務條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A)服勤人員每日應有連續 8 小時之睡眠時間,深夜勤務以不超過 2 小時為度(B)服勤人員每日勤務以 8 小時為原則;必要時
【評論內容】
警察勤務條例
第 16 條
服勤時間之分配,以勤四、息八為原則,或採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時間分配。
聯合服勤時間各種勤務方式互換,應視警力及工作量之差異,每次二至四小時,遇有特殊情形,得縮短或延伸之。但勤區查察時間,得斟酌勞逸情形每日二至四小時。
服勤人員每日應有連續八小時之睡眠時間,深夜勤務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度。但有特殊任務,得變更之。
【評論主題】24 根據統計,目前臺北市裝設有逾 1 萬 5 千支的錄影監視器,其他縣市也如火如荼的裝設當中。根據學者Clarke 和 Eck(2003)所主張的情境犯罪預防策略,「裝設錄影監視器」(CCTV)屬於
【評論內容】
1.增加犯罪阻力:強化標的物、管制通道口、過濾入出口、轉移嫌疑犯以及管制槍械。
2.增加犯罪風險:擴充監控、增加自然監控、強化正式監控、減少匿名、職員互助。
3.減少犯罪誘因:藏匿標的物、移除標的物、財物識別、搗亂市場、否定利益。
4.減少犯罪刺激:減緩挫折與壓力、避免爭吵、減少情緒挑逗、減少同儕壓力、避免模仿。
5.移除犯罪藉口:訂定規範、敬告守則、激發良心、協助遵守規則、管制藥物、酒類。
【評論主題】16 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案件,應提出「偵查計畫書」,經由何層級之檢察首長核發「偵查指揮書」,由入、出境管制機關許可毒品、人員從境外正常出、入境?(A)該管檢察署指揮偵辦檢察官核發 (B)該管法院核發(
【評論內容】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32-1 條
為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檢察官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司法警察官,得由其檢察長或其最上級機關首長向最高法院檢察署提出偵查計畫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核可後,核發偵查指揮書,由入、出境管制相關機關許可毒品及人員入、出境。
前項毒品、人員及其相關人、貨之入、出境之協調管制作業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評論主題】15 你處理一起 A3 類事故,自用小客車車頭撞擊機車後,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做任何處置隨即駛離現場,案經調閱監視器調查得知自用小客車駕駛人為甲,有關本起肇逃案件的處置,下列何者正確?(A)甲僅違反交通
【評論內容】
刑法 第 185-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節錄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2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評論主題】8 你正在執行巡邏勤務時,在市中心遇上一名光著上身,有酒醉且精神狀態不穩定的男子,揮舞著菜刀,嚴重影響民眾安全,下列處理何者最不適當?(A)以警槍直接射擊該男子致命部位加以制止(B)接近該名男子,要求
【評論內容】
警械使用條例 第 9 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評論主題】6 執行解送人犯勤務,依解送人犯辦法規定,解送人犯 2 名以下者派員警 2 名,人犯在 3 名以上者,每增加人犯幾名,得加派員警 1 名?(A) 4 名 (B) 3 名 (C) 2 名 (D) 1 名
【評論內容】
解送人犯辦法 第 5 條
解送人犯在二名以下者,派解送員警二人,三名以上者,每增加人犯二名,得加派員警一人。死刑或特別重要人犯應單獨解送,必要時並得酌量增派員警。長途解送前應經醫務人員詳為檢查其身體有無異狀,必要時得施以戒具。
夜間或長途解送人犯,應指派當日未服勤或體格強壯之員警擔任之。解送人犯二人時應派員警三人,人犯在三人以上者,應酌量增派員警。
解送途中發生困難時,得請求當地憲警機關協助,被請求者,不得拒絕。
【評論主題】25 依據警察法規定,下列何者為全國警察行政之掌理,並指導監督各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市)警衛實施之行政主管機關?(A)內政部警政署 (B)內政部 (C)法務部 (D)最高法院檢察署
【評論內容】
警察法 第 4 條
內政部掌理全國警察行政,並指導監督各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 (市) 警衛之實施。
【評論主題】5 你執行巡邏勤務,行經河濱公園車道,據民眾報案有一男子於公園內擲鏢槍,致附近運動民眾深感不安。如欲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取締之,下列何者非屬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構成要件之一?(A)有投擲行為 (B)該鏢槍為
【評論內容】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評論主題】24 保安警察,遇有必要派往地方執行職務時,依據警察法規定,應受當地何者之指揮、監督?(A)檢察長 (B)行政首長 (C)警察局局長 (D)法院院長
【評論內容】
警察法 第 6 條
前條第一款保安警察,遇有必要派往地方執行職務時,應受當地行政首長之指揮、監督;第四款刑事警察兼受當地法院檢察官之指揮、監督;第六款各種專業警察,得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視業務需要、商准內政部依法設置,並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指揮、監督之。
【評論主題】23 依據警察法第 9 條規定,下列何項非屬警察職權?(A)違警處分 (B)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C)民事強制執行 (D)市容整理
【評論內容】
警察法 第 9 條
警察依法行使左列職權:
一、發佈警察命令。
二、違警處分。
三、協助偵查犯罪。
四、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
五、行政執行。
六、使用警械。
七、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
八、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
【評論主題】2 你執行取締酒駕勤務時,經察覺駕駛甲面有酒容,請其接受酒測,甲當場表示並未飲酒駕車,而拒絕接受酒精測試之檢定。對於甲違規拒測之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下列處理(罰)方式,何者錯誤?(A)處
【評論內容】
節錄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評論主題】14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公司負責人因執行業務而犯下列何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營業罰?(A)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 (B)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C)刑法賭博罪 (D)刑法竊盜罪
【評論內容】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18-1 條
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
前項情形,其他法律已有勒令歇業規定者,從其規定。
【評論主題】12 社會秩序維護法得減輕處罰之規定,於下列何種情形不適用之?(A)教唆他人實施違序之行為 (B)幫助他人實施違序之行為(C)出於過失之違序行為 (D)滿 70 歲人之違序行為
【評論內容】
第 16 條 教唆他人實施違反本法之行為者,依其所教唆之行為處罰。
第 17 條 幫助他人實施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減輕處罰。
第 7 條 違反本法行為,不問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但出於過失者,不得罰以拘留,並得減輕之。
第 9 條 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一、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
二、滿七十歲人。
三、精神耗弱或瘖啞人。
【評論主題】11 關於警察人員違法使用警械之賠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其賠償標準,由各級政府定之 (B)其賠償費用,由內政部警政署統一編列預算支應(C)致人死亡者,最高須支付新臺幣 280 萬元 (D)喪葬費
【評論內容】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1 條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B)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前二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A)
節錄自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
第 2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受傷或死亡者,其醫療費、慰撫金及喪葬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三、死亡者:除給與一次慰撫金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外,並核實支付喪葬 費,最高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250+30=280)(C)
第 6 條
死亡者之慰撫金,由其繼承人具領,其具領順序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喪葬費由實際支出者具領。
【評論主題】10 關於警察教育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為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B)警佐班屬進修教育(C)巡佐班得由警察專科學校辦理(D)警察專科學校之招生規定,須層報內政部警政署核定後,轉報教育部備查
【評論內容】
(A)警察法 第 3 條
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直轄市、縣 (市) 執行之。
有關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 (市) 警衛之實施事項,其立法及執行,應分屬於直轄市、縣 (市) 。
(B)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
第 3 條 進修教育之區分及期間如下:
一、巡佐班:三個月以下。二、警佐班:四個月至十二個月。三、專業班:三個月以下。
(C)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
第 5 條 進修及深造教育由中央警察大學辦理。但巡佐班、專業班得由警察專科學校辦理。
(D)警察教育條例 第 4 條
警察專科學校設專科警員班,修業年限二年,成績及格者,依法取得專科畢業資格。其應考資格須公立或已立案...
【評論主題】8 警察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之措施,下列何者錯誤?(A)要求駕駛人出示相關證件 (B)要求乘客出示相關證件(C)查證駕駛人或乘客身分 (D)逕行搜索
【評論內容】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8 條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評論主題】6 警察機關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人相關資料,須陳報下列何者核准後實施?(A)內政部警政署署長 (B)警察局局長 (C)警察所所長 (D)刑事警察大隊大隊長
【評論內容】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3 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人相關資料,應敘明原因事實,經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蒐集工作結束後,警察應與第三人終止合作關係。但新發生前條第一項原因事實,而有繼續進行蒐集必要且經核准者,得繼續合作關係。
依前條第一項所蒐集關於涉案對象及待查事實之資料,如於相關法律程序中作為證據使用時,應依相關訴訟法之規定。該第三人為證人者,適用關於證人保護法之規定。
【評論主題】5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不經訊問而逕行裁處之案件,其裁定書如何送達?(A)應由地方法院於 10 日內郵寄送達(B)應由地方法院於 10 日內公示送達(C)應由警察機關於 5 日內送達(D)應由地方法
【評論內容】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9 條
違反本法案件之裁定書或處分書作成時,受裁定人或受處分人在場者,應宣示或宣告之,並當場交付裁定書或處分書。
未經當場宣示或宣告或不經訊問而逕行裁處之案件,其裁定書或處分書,應由警察機關於五日內送達之。
前二項之裁定書並應送達原移送之警察機關。
【評論主題】4 下列何項非屬警察職權行使法所定之警察?(A)直轄市警察局 (B)縣警察局 (C)內政部警政署署長 (D)憲兵
【評論內容】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評論主題】3 警察查證路人身分時,令其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無法辨識,將人民帶回勤務處所查證之時間限制,下列何者正確?(A)3 小時 (B)8 小時 (C)12 小時 (D)24 小時
【評論內容】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7 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評論主題】1 依據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規定,警察遴選第三人,應查核下列何事項?①前科素行及政治背景②忠誠度及信賴度 ③工作及生活背景 ④合作意願及動機(A)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③④(D)②③④
【評論內容】
選項均為①①①,請修正!
1 依據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規定,警察遴選第三人,應查核下列何事項?①前科素行及政治背景
②忠誠度及信賴度 ③工作及生活背景 ④合作意願及動機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評論主題】1 警察對於酒醉或瘋狂者實施管束,時間最長為下列何者?(A)3 小時 (B) 6小時 (C) 12小時 (D) 24小時
【評論內容】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9 條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評論主題】1 你擔服巡邏勤務時,接獲勤務指揮中心通報,前往國際電玩展(需購票)內調查疑似賭博案件,發現甲商家將展場布置像觀光賭場(Casino),場內陳列機械手臂百家樂 10 人座機檯 1 檯,業者正操作發牌給
【評論內容】
1、公共場合(如公園、廣場及其他可供不特定人進出者),若僅屬娛樂把玩非賭博財物,尚難構成賭博罪,須符合刑法第266條要件「賭博財物」之對價關係,始以違法論。
2、室內空間部份,縱未有刑法268條「意圖營利」之要件,惟經查有賭博財物者,仍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處罰之。
PS:簡單說,沒有發現財物,沒有查獲對價關係,就不成立賭博。
【評論主題】43 A: I would like to report a domestic violence case.B: Sure. Are you a_____ of abuse? (A)provider
【評論內容】
題目有錯誤請修正,謝謝!
43 A: I would like to report a domestic violence case. B: Sure. Are you a ____ of abuse?
【評論主題】49 警察機關對於情節輕微而事實明確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得不經通知、訊問逕行處分,但其要件為:(A)處罰以新臺幣 1500 元以下罰鍰或申誡為限 (B)處罰以新臺幣 3000 元以下罰鍰或申誡為
【評論內容】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4 條
警察機關對於情節輕微而事實明確之違反本法案件,得不經通知、訊問逕行處分。但其處罰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或申誡為限。
行政罰法 第 19 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前項情形,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
PS: 2個不一樣,別搞錯了
【評論主題】48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有關處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 30 日內完納 (B)停止營業為 1 日以上,30 日以下(C)拘留為 1 日以上,10 日以下 (D)罰鍰
【評論內容】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19 條
處罰之種類如左:
一、拘留:一日以上,三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五日。
二、勒令歇業。
三、停止營業:一日以上,二十日以下。
四、罰鍰: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新臺幣六萬元。
五、沒入。
六、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之裁處,應符合比例原則。
第 20 條
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三個月內分期完納。
但遲誤一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
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
在罰鍰應完納期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
【評論主題】35 甲未經乙之同意,擅自將乙所有而寄放在甲家的 A 犬賣給知情的丙,並交付 A 犬。關於甲、丙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A 犬之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B)A 犬之買賣契約無效(C)移轉 A
【評論內容】
在民法上區分為 債權行為 和 物權行為
甲、丙雙方訂定買賣契約的部份是屬於債權行為,所以即便甲是無權者,他和丙簽訂的買賣契約還是有效。
甲、乙之間原成立寄託關係,但受託人甲本來對於其物應負保管之責,如將其物擅自出賣,在法律上稱之為「無權處分」。
所以甲移轉A犬,是為物權行為,物權行為必須由所有權人為之才有效,否則該行為效力未定。【評論主題】29 關於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原則上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B)若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其占有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C)動物係由第三人之挑動
【評論內容】
民法 第 190 條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A)。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B)。
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C)
第 217 條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D)
【評論主題】2406 就行政命令中有關職權命令與法規命令之區別,下列何者最為主要? (A)主管機關不同 (B)有無法律授權不同 (C)對於人民權利義 務有無影響不同(D)是否拘束下級機關不同
【評論內容】
授權命令與職權命令係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所為之分類。
授權命令性質多屬法規命令,職權命令應限於行政規則。二者之區別標準係行政機關訂定命令時有無法律授權。
另外行政程序法§150 所稱之法規命令,係指授權命令,非職權命令。
又職權命令可參照行政程序法§159 行政規則之規定。
【評論主題】41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對行政命令之違憲審查,範圍如何?(A)名稱必須是「行政命令」(B)須經法院作為法源而引用(C)必須有行政命令之條文形式(D)必須是不符合公平合理者。
【評論內容】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5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補充一下: 釋字第 374 號理由書,指出命令,並不以形式意義之命令或使用法定名稱者為限,如函釋、判例、最高法院之決議,如經法官於裁判上援用時,自亦應認與命令相當,許人民依首開法律之規定,聲請本院解釋,合先說明。
【評論主題】17 犯罪嫌疑人因具有「特別身分」,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下列選項何者不屬於「特別身分」範圍?(A)有精神障礙之犯罪嫌疑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 31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評論主題】16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時,雖無搜索票,得執行附帶搜索,下列何者不屬於附帶搜索的範圍?(A)犯罪嫌疑人近期居住的處所 (B)犯罪嫌疑人隨身攜帶之物件(C)犯罪嫌疑人剛使用之交通工具 (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 130 條 (附帶搜索)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評論主題】21 警察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經由分局長書面同意 ②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或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
【評論內容】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1 條
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
一、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
前項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如有必要得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已無蒐集必要者,應即停止之。
依第一項蒐集之資料,於達成目的後,除為調查犯罪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外,應即銷毀之。
【評論主題】14 有關警察法及其施行細則對於警察職權行使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①違警處分權之行使,依警察法令規定之程序為之 ②協助偵查犯罪與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之規定行之 ③
【評論內容】
警察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本法第九條所稱依法行使職權之警察,為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其職權行使如左:
一、發布警察命令,中央由內政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縣 (市) 由縣(市) 政府為之。
二、違警處分權之行使,依警察法令規定之程序為之。
三、協助偵查犯罪與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之規定行之。
四、行政執行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行之。
五、使用警械依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行之。
六、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以警察組織法令規定之職掌為主。
七、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指其他有關警察業務。
前項第三款協助偵查犯罪及第六款有關警察業務事項,警察執行機關應編列警察事業費預算。
【評論主題】16 有關「警察勤務條例」及內政部警政署函頒「警察機關分駐(派出)所常用勤務執行程序彙編」對於值班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A)於勤務機構設置值勤臺,值守之(B)以擔任勤務調派、社會治安調查為主要工作(
【評論內容】
警察勤務條例 第 11 條
一、勤區查察:於警勤區內,由警勤區員警執行之,以家戶訪查方式,擔任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其家戶訪查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五、值班:於勤務機構設置值勤臺,由服勤人員值守之,以擔任通訊連絡、傳達命令、接受報告為主;必要時,並得站立門首瞭望附近地帶,擔任守望等勤務。
【評論主題】12 當你擔任值班勤務,受理民眾失蹤人口報案,應不分本轄或他轄立即受理,不得拒絕或推諉,但經查明有下列那些情形不在此限?①因案通緝者 ②入監服刑或因案羈押者 ③出境一年未有入境紀錄者,且戶籍為國內之人
【評論內容】
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 ( 民國 104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 )
三、警察機關對於失蹤人口報案,應不分本轄或他轄立即受理,不得拒絕或推諉。但經查明有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因案通緝者。
(二)入監服刑或因案羈押者。
(三)出境滿二年未有入境紀錄,且戶籍已遷出國外者。
(四)死亡或已受法院死亡宣告者。
(五)為詐領社會福利補助、保險或其他事由者。
(六)其他法律規定不得受理者。
【評論主題】23 內政部警政署為配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落實國土保護,對濫墾、濫伐、濫建、污染水源保護案件之協助稽查及取締,設置何種警察機關執行?(A)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B)保安警察第三總隊 (C)保安警察第五總
【評論內容】
保安警察第一總隊:負責臺灣北部與花蓮縣機動警力,下轄專司反恐維安特勤隊。
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維護經濟部國營事業機構、科學工業園區安全暨保護智慧財產權。
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負責財政部機關安全及協助海關勤務。
保安警察第四總隊:負責臺灣中部地區機動警力。
保安警察第五總隊:負責臺灣南部地區與台東縣機動警力。
保安警察第六總隊:中央政府機關、外交代表機構、臺北地區政府首長寓所警衛勤務與官員保護。
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負責臺灣銀行各發庫分行、以及環保事項與國家公園的警察業務。
【評論主題】20 持有第三級毒品者,純質淨重幾公克以上,始為犯罪:(A)5 公克 (B)10 公克 (C)15 公克 (D)20 公克
【評論內容】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11 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PS: 一級10克,其他都20克
【評論主題】15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院組織發生變動之原因?(A)立法院通過不信任案 (B)總統改選(C)行政院院長出缺或辭職 (D)立法院否決行政院移請之覆議案
【評論內容】
B (如果當初申訴或許會給分,但D是一定不會變動的)
節錄自 釋字第 419 號
行政院院長於新任總統就職時提出總辭,係基於尊重國家元首所為之禮貌性辭職,並非其憲法上之義務。對於行政院院長非憲法上義務之辭職應如何處理,乃總統之裁量權限,為學理上所稱統治行為之一種,非本院應作合憲性審查之事項。
基於政治倫理所為之禮貌性辭職,接受與否、「重提原任」或「另提新人」乃總統依其職權而為之政治權衡。
PS: 接受辭職 -- 行政院組織發生變動 ; 反之,不接受辭職 -- 不會變動
【評論主題】50 At least 33 miners are confirmed dead from an explosion at a coal mine in the Ukrainian city of D
【評論內容】
試題錯誤,請修正,謝謝!
At least 33 miners are confirmed dead from an explosion at a coal mine in the Ukrainian city of Donetsk. Mostof the injured miners are suffering from severe burns, smoke _______and shock and are treated in the hospital.
【評論主題】33 關於人民得以之為聲請釋憲對象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私人契約條款 (B)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地方自治條例(C)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判例 (D)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最高法院
【評論內容】
釋字374號解釋理由書:「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其中所稱命令,並不以形式意義之命令或使用法定名稱(如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之規定)者為限,凡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其職權所發布之規章或對法規適用所表示之見解(如主管機關就法規所為之函釋),雖對於獨立審判之法官並無法律上之拘束力,若經法官於確定終局裁判所引用者,即屬前開法條所指之命令,得為違憲審查之對象,迭經本院著有解釋在案(釋字第二一六號、第二三八號、第三三六號等號解釋)。至於司法機關在具體個案之外...
【評論主題】29 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但何種類型議案不受此限制?(A)決算案 (B)人事案 (C)修憲案 (D)條約案
【評論內容】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13 條 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
【評論主題】33.「號誌」係以手勢、光色、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管制道路交通包括下列哪些意義?(A)行進 (B)注意(C)警告 (D)禁制(E)停止
【評論內容】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 條
五、標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繪製之標牌。
七、號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色、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
【評論主題】20.下列何種違規行為,駕駛汽車因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得對其施以勸導不予舉發?(A)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值未逾百分之十(B)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未逾百分之十(
【評論內容】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12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一)有本條例第14條第2項第2款、第25條第2項、第31條第5項、第41條、第44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至第7款、第52條、第69條第2項、第71條、第72條、第73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第5款、第74條、第76條、第81條、第82條第1項第1款或第84條之情形。(二)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惟前輪尚未進入該停等區內。(三)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