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eng(坐四望三)】評論
一百、警察為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得使用通知書(格式如附件三),通知其到場接受詢問,惟案件未經調查且非有必要,不得任意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前項通知書,應記載下列事項,由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簽章,以派員或郵寄方式送達犯罪嫌疑人:(一)犯罪嫌疑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二)涉嫌之罪名。(三)應到之日、時、處所。(四)特別事項,例如應攜帶物品等,得於注意欄內註明。前項送達,除由郵務人員為之者外,應於非例假日之日間行之。但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者或因案情需要經簽報其主管長官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