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行政程序法有關授益處分廢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受益人若未履行該行政處分所附之負擔者,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 一部之廢止
(B)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因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受廢止者,得使其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C)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因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各款事由,得廢止者,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 3 年內為之
(D)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經廢止而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時,行政機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 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42847
統計:A(26),B(145),C(1137),D(41),E(0)

用户評論

布布】評論

C 124條,廢止原因發生後兩年內為之

elsa】評論

Wen-Hua Chen】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 (授益處分之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行政程序法第124條 (授益處分行行使廢止權之除斥期間)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評論

(A)行程法123條(B)行程法125條但書(C)行程法124條----應改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