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布】評論
C 124條,廢止原因發生後兩年內為之
【elsa】評論
【Wen-Hua Chen】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 (授益處分之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行政程序法第124條 (授益處分行行使廢止權之除斥期間)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評論
(A)行程法123條(B)行程法125條但書(C)行程法124條----應改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