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5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義務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行政執行分署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 制其住居
(B)義務人經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行政執行分署得裁定拘提之
(C)義務人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虛偽報告時,行政執行分署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 並得限制其住居
(D)自然人之義務人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 度者,行政執行分署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其核發禁止命令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79231
統計:A(216),B(623),C(222),D(239),E(0)

用户評論

【用戶】fangda199112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 第17條 第2項

【用戶】國考安陵容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之公法金錢給付義務;凡拘提、管收 都是屬民事法庭的管轄範圍。給MinnieMiao 1F限制居住:意即你/妳不能任意想住哪裡就住哪,如國外。拘提:當你/妳遲不上繳國家賦稅經行政機關命限期履行,而你/妳仍持續擺爛;行政執行機關可判斷有無逃匿之虞或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說明之情事,得向地方法院聲請拘提。管收:在拘提24小時內,行政執行官詢問你相關事情,若發現有避重就輕,虛偽、逃匿之嫌時,得向地方法院聲請管收。管收期限為3個月,得延1次為限。

【用戶】a4bbta1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B)義務人經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行政執行分署得裁定拘提之 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