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45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義務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行政執行分署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 制其住居(B)義務人經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
【評論內容】
(B)義務人經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行政執行分署得裁定拘提之
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